牲畜税是对牲畜所课的税。汉初,对牲畜并不征税。汉武帝时,因对外用兵,师旅之费不可胜计,国家财政开支不足,所以,在实行盐铁酒专卖,铸造货币的同时,也对牲畜征税。
牲畜税征课的对象,《西域传》上说包括六畜,即马、牛、羊、鸡、犬、豕。对马的征课,主要是因为武帝多次同匈奴作战,战马损失很大,有时一次战役要死伤十余万匹,为了补充战马的不足,曾鼓励或强制官、民养马,大量繁殖牲畜,后为发展到对官、民马匹的强制
征收。
牲畜税的
税率,汉成帝时为百分之二。即不分牛、马、羊,一律按头数折价,每千钱交税二十。至于猪、鸡、狗是否征税,史书上没有记载,翟方进传上也只列举了马、牛、羊三种,据此推测,汉代可能只对马、牛、羊征税。
清乾隆末年,征收牲畜税,税率从价3%。
民国初年,牲畜税依清制征收。民国15年,牲畜税改为按头定额征收银币:大黄牛每头征l角6分,牛犊每头征8分;大水牛每头征2角4分,牛犊每头征l角2分;马、骡每头各2角;驴每头l角;猪分大、中、小三等,分别征l角6分,5—8分,2分4厘。民国23年,牲畜每头征税定额均有增加。民国29年,牲畜税恢复从价计征,税率3%,附加3%,全区牲畜税征收额为33099元(法币)。民国31年,
牲畜税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