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刑法
法学领域术语
特别刑法,“普通刑法”的对称。又称“例外刑法”。是指以适用范围的广狭为标准对刑法所作的分类。国家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仅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域或者特定的事项的刑法法规。特别刑法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单行刑事法规,也可以是附属于民商、行政或者经济法规之中的刑法规范。在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上,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即当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抵触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刑法。
内容简介
在刑法理论中,所谓的特别刑法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相对于刑法典而言,具有独立形式或者独立存在的法律或法规,这种法律形式对于随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犯罪或者新的犯罪形态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二是刑法典中具有特别意义的条款或具体的规定,这类条款通常区别于一般条文的特别作用。
特别刑法的立法,重视经济因素在各类犯罪中的反映,认识到财产刑的适用对于贪利性犯罪的惩罚作用。特别刑法的立法,对财产刑,特别是罚金刑的设置,朝着可操作的具体化方向发展,设置了如前所述的“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等,为司法机关具体适用提供了具体标准。而且,这些财产刑的设置,除个别条款规定是“可以并处”外,基本上都采纳“必罚制”。可以说,重视财产刑的设置,除表明了立法者指导思想朝“经济刑罚”的方向发展外,也是特别刑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对修改刑法分则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刑法立法的另一个突出的成就,就是明确地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一部份犯罪的主体。有关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以及单位主体的犯罪能力等,历来是刑法理论上争论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单位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违法现象日益严重,单位犯罪不仅已成为可能,而且已成为我国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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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5-01-01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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