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将本应由它制定或修改的某一方面法律的权力,特别授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根据特别授权进行的立法活动。特别授权立法一般是通过权力机关的“决定”“规定”等形式授权,如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暂行条例的决定》。
特别授权立法具有两个特点:(1)所制定的法规取得同法律同等的效力,高于一般的行政法规。(2)具有试验性立法的性质,本应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事项,因为经验不足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暂不宜制定法律予以调整,因而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待条件成熟后,仍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