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指在一国版图内,由于历史原因或现实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在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原则包括: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等。在设立特别行政区之前,国家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带有根本性的、最重要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外关系以及与中央的关系等内容。该种法律即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国家宪法中关于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以及
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议中的法律规范,亦属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