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和
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安全监察定义
根据以上定义,三个问题得到明确: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主体,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对象,是特种设备及其组织管理;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目的,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监察现状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三层四级: 三层为高层、中层和基层,四级是指国家、省、市、县级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决策、组织为主,如宏观决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工作规划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重大活动等;省级质监局以安全管理为主,如制定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等;市、县级质监部门以控制和监督检查为主,如对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等。
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
①预防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保障物的安全可靠。
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更具有效性和前瞻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责和地位
①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部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②工作地位:代表政府对特种设备实施第三方监察,公正性不宜置疑,也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
①锅炉
蒸汽锅炉:V≥30L
热水锅炉:P≥0.1MPa,且W≥0.1MW
有机热载体锅炉
②压力容器
P≥0.1MPa,且PV≥2.5MPa·L
③压力管道
P≥0.1MPa,D>25mm
介质:气体、蒸汽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管道。
④电梯
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⑤起重机械
起重量≥0.5t的升降机。
起重时≥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
⑥客运索道
⑦大型游乐设施
速度≥2m/s或高度距地面≥2m
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