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
校长职级制地区的最高等级。如深圳地区分别设置正校长、副校长两个职务序列。正校长职务共设5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特级正校长、一级正校长、二级正校长、三级正校长、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职务共设4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三级副校长、四级副校长。
历史沿革
上海地区: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1〕3号)精神,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深化校长职级制度改革,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推进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工作。
深圳: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被列为市教育局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我局前期已起草《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意见。因需与2020年12月23日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工作指引(试行)》(粤教人〔2020〕19号)相衔接,现延时修订《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争取将其修订得更科学、更完善。
评选规则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定。评定委员会由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评定委员会开展职级评定时,评定委员会成员是参评校长的近亲属或者与参评校长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定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取消其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取消与其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参评校长的评定结果。各区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全市二级及以上正、副校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校长的职级。区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本区三级及以下正、副校长的职级。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应自确定之日起5日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校长职级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历条件。校长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应的上岗证书。
(二)任职年限条件。特级正校长须担任一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一级正校长须担任二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二级正校长须担任三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三级正校长须担任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一级副校长须担任二级副校长两年及以上,二级副校长须担任三级副校长两年及以上,三级副校长须担任副校长两年及以上。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规模、类型及校长工作资历、专业能力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办法和评价量化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职级原则上每2年评定一次。评定委员会根据职级数量空缺情况,在核定的职级数量范围内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临时召集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受聘为校长职务的,原则上均从该职务最低职级起任,其中正校长认定为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认定为四级副校长。属本市引进的市外校长或者从本市其他单位聘任校长的,可由市、区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定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