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类是指犯罪研究中,对多种
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一般性所作出的最本质最典型的归纳。犯罪分类是与法律同时形成的,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罗马最有名的“
十二铜表法”本身就是犯罪分类,我国春秋时期的刑鼎也是犯罪分类。最早将犯罪分类做为犯罪理论的一部分而自觉提出来并加以研究的是18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后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犯罪学研究中,各国学者都十分重视对犯罪分类的研究,并形成不同时期的犯罪分类流派,如早期的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意大利学派的犯罪分类;中期的以李斯特为代表的犯罪分类;当代的以多种形式和标准来反映的犯罪分类,等等。
因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标准不同,故对犯罪类型的划分和罪名的确定均有差别。日本的犯罪类型有10多种,罪名300多个;美国的罪名最多时达400多个;苏联现行使用的罪名也有200多个。我国刑法共将犯罪分为8大类,罪名有130多个。现代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分类代表了分类者的犯罪观,是对犯罪现象研究的必要步骤,是建立犯罪学体系的基本前提,因此,犯罪分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立法意义和司法实践意义。我国犯罪学中的犯罪分类同刑法学中的犯罪分类是一致的。因研究的角度不同,区分的标准有所区别,前者为了掌握不同犯罪的特点及规律,后者则为了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