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仲裁庭的优点是办事迅速,一个仲裁员说了算。特别是在临时仲裁庭的情况下,该仲裁员的费用可由当事双方分摊,因而可节省部分仲裁费用。缺点是当事双方在仲裁员人选问题上往往不易达成协议,或者如该仲裁员在仲裁审理中死亡或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时,还应重新指定仲裁员并重新进行审理。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上,一般适用于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仲裁案件。按照一些仲裁规则的规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规定数额的,可适用于简易仲裁程序,即当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的,仲裁机构主席即可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案件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如果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合议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它们的区别是独任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担任;合议仲裁庭的三名裁员,由各自选定一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
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在处理一些简单劳动争议事件时适用;合议仲裁庭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的劳动争议事件时适用。对重大、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照办。
与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庭与独任庭一样,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合议仲裁庭与独任仲裁庭的适用,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原则是: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出现差错和失误;简便、快捷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