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
法学术语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依法完全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就对外关系来说,主权就是独立。1949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974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说:“各国根据其人民的意志,有选择其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的主权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受不论任何形式的外来干预、压制或威胁。”
权力解释
独立权主要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
权利含义
独立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自主性,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主权有不同方面。就其排斥附从任何权威,尤其是排斥附从另一个国家的权威而言,主权就是独立。就其在国外的行动而言,主权就是对外独立。就其在国内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内独立。”由于国家具有对内独立权,因此,国家可以自由地确立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国的行政事务,制定本国的政策法律等等。由于国家具有对外独立权,因此,国家除受国际法限制外,可以自由处理其国际事务,例如订立国际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等等。
现代国际法上的国家独立权,包括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国家在享有独立自主处理本国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国际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具有不侵犯他国独立的国际法律义务。
历史与依据
早期自然法学从个人是独立的推论出入之集合体国家也有独立权。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承认独立权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1949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宣告:“各国有独立权,因此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利,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79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规定:“每个国家有权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但是,国家独立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必须承认其他主权独立国家的存在和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例如,在国内不得实施国际法禁止的奴隶制种族歧视、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行为,必须依国际法保护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允许许外国商船无害通过,给予外交使节以特权与豁免等;在对外关系上,按照国际法规则处理国际关系,尊重国家间的独立平等,坚持本国内政不容干涉,同时也不干涉别国内政。此外,国家也可通过缔结条约或参加国际组织自愿承担各种国际义务,使自己行使独立主权的自由受到某些限制。
参考资料
国际公法参考资料.[法学]国际公法参考资料.2013-12-12
国家独立主权.全国征兵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1-07-1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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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解释
权利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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