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杂记》是清代文学家
方苞创作的一篇散文。作品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二两段为第一部分,写狱中瘟疫流行,死者甚众的情况和原因。第三、四段为第二部分,进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险恶。第五、六段为第三部分,揭发奸吏贪赃枉法的罪恶行为。第七段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狱卒和奸民相勾结牟利的事实,说明当时的监狱阴森可怕。这篇散文记叙具体真切,富有说服力,行文简洁有序,却不失生动。
作品原文
狱中杂记1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2,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3。有洪洞令杜君者4,作而言曰5:“此疫作也6。今天时顺正7,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数十人。”余叩所以8。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9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10,屋极有窗以达气11。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12,矢溺皆闭其中13,与饮食之气相薄14,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15,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16,无可旋避17,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18,杀人重囚,气杰旺19,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20,其骈死21,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22。”
余曰:“京师有京兆狱23,有五城御史司坊24,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25,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26,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27,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28。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29,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30,然后导以取保31,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32,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33;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34。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35。积忧愤,寝食违节36,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37,同于往圣。每质狱词38,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39: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40,别置一所以羁之41,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傥举旧典42,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43,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44!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45。”余同系朱翁、余生46及在狱同官僧某47,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48,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49,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50。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51,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52,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53,然后得死。”唯大辟无可要54,然犹质其首55。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56;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57。主缚者亦然58,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59,勾者十四三60,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61。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62。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63:“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64。”主梏扑者亦然65。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66: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67;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68;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69,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70。”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71,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72,犹未敢然。功令73: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74,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75。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76,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77。”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78,倘复请之79,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80,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81。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82,经秋审入矜疑83,即免死。吏因以巧法84。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85。噫!渫恶吏忍于鬻狱86,无责也;而道之不明87,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88,其枉民也89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90。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91。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92,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93: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94,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注释译文
词句注释
1.杂记:是古代散文中一种杂文体,因事立义,记述见闻。
2.刑部狱:清政府刑部所设的监狱。刑部,明清两朝设六部,刑部掌刑律狱讼。
3.窦(dòu):孔穴,这里指监狱墙上打开的小洞。
4.洪洞(tóng)令:洪洞县令。洪洞,今山西洪洞县。
5.作:神情激动。
6.疫作:瘟疫流行。
7.天时顺正:气候正常。
8.叩所以:询问原因。
9.遘(gòu)者:得这种传染病的人。遘:遇、遭受,指染病。
10.牖(yǒu)其前:在前方开一个窗洞。牖,窗。
11.屋极:屋顶。
12.薄暮:傍晚。下管键,落锁。
13.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相混杂,相侵袭。薄,迫近。
15.质明:天正明的时候。启钥:开锁。
16.并踵(zhǒng)顶而卧:并排睡一起。踵,脚后跟。顶,头顶。
17.旋避:回避。
18.积贼:惯偷。积,久、习。
19.气杰旺:精力特别旺盛。
20.或随有瘳(chōu):有的人染上病也随即就痊愈了。瘳,病愈。
21.骈(pián)死:并列而死。骈,并。
22.轻系:轻罪被囚的犯人。佐证:证人。
23.京兆狱:京城的监狱,即当时顺天府监狱。京兆,指清朝包括国都在内的顺天府。
24.五城御史司坊:即五城御史衙门的监狱。清朝时京城设巡查御史,分管东、西、南、北、中五个地区,所以叫五城御史。
25.迩(ěr)年:近年。
26.九门提督:全名是提督九门步兵统领。掌管京城九门督查职务的武官。九门,指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安定门、德胜门、东直门、西直门、朝阳门、阜城门。所访缉纠诘:所访查缉捕来受审讯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设十四司,每司正职为郎中,副职为员外郎。好事者:多事的人。书吏:掌管文牍的小吏。
28.钩致:钩取,即逮捕。
29.械手足:手脚戴上刑具。
30.俾(bǐ):使。
31.导以取保:诱导犯人花钱保释。
32.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衡量他们家中财产多少作为敲诈的依据。剂,契劵,字据。这里指作为要挟的根据。
33.中家:中产之家。
34.为标准以警其余:做样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寝食违节:睡觉吃饭都不正常。
37.伏见:即看到。伏,表示谦卑。圣上:臣民对皇帝的尊称。这里指康熙皇帝。
38.质:询问,评判。
39.上:皇帝。昌言:献言。
40.结正:定罪。正,治罪。
41.羁:关押。
42.旧典:过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细诘: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头。
46.朱翁:不详。余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学生。
47.同官:县名,今陕西铜川市。
48.泛讯:广泛地询问。
49.死刑狱上: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呈批。
50.斯罗:也作“撕罗”、“撕掳”,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极刑:凌迟处死的刑罚。行刑时先断其肢体,最后断其气。
52.绞缢:绞刑。
53.加别械:加别的刑具。
54.大辟:斩首。要:要挟。
55.质其首:用人头作抵押来勒索。
56.罄(qìng):用尽。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们说的那样处理犯人。
58.主缚者:执行捆缚犯人的役吏。
59.大决:即秋决。封建时代规定秋天处决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会同九卿审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决。皇帝用朱笔勾上的,立即处死;未勾上的为留者,暂缓执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
62.痼(gù)疾:积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侥幸心理。
65.主梏扑者:专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讯:用木制刑具如板子、夹棍等拷打审讯。
67.间月:一个多月。间,隔。
68.兼旬:两旬,二十天。
69.有无不均:即贫富不一。
70.术不可不慎:语出《孟子·公孙丑上》:“矢人岂不仁于函人哉?矢人惟恐不伤人,函人唯恐伤人,巫将亦然,故术不可不慎也。”术:技艺、技术,这里指职业。意谓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属朝廷管辖的省分。
72.上闻:报告皇上的文书。移关诸部:移送文书,通告朝廷各部。移关,平行机关来往的文书。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狱词上:审判书已上报。
75.不羁晷(guǐ)刻:不留片刻。晷刻,指很短的时间。
76.别具本章:另外写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时潜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请时偷偷地换过。
78.主谳(yàn)者:负责审判的官员。谳,审判定罪。
79.倘复请之:如果重新上奏请示。
80.口呿(qū)舌挢(jiǎo):张口结舌。呿,张口不能说话。舌挢,翘起舌头。形容惊讶的样子。
81.冥谪:受到阴曹地府的惩罚。
82.无谋、故者:不是预谋或故意杀人的。
83.矜(jīn)疑:指其情可悯,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怜悯、惋惜。刑部秋审时,把各种死刑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后两类可减等处理或宽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诩(xǔ):炫耀。
86.渫(xiè):污浊。鬻狱:出卖狱讼。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实情况。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羡:赢馀。
91.代承:代为承担。
92.援赦减等:根据大赦条例减刑。谪戍:发配充军。
93.故例:旧例。
94.具状求在狱:呈文请求留在狱中。
作品译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当我被关在刑部监狱的时候,看见犯人死了,由墙洞里拖出去,平均每天总有三四个,不觉心里奇怪。有个曾经做过洪洞县长的杜君,站起来说:“这是生瘟疫了。现在天时正常,死的还少;过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几个的。”我问是什么原因。杜君说:“这种病容易传染,生这种病的,纵然是亲人,也不敢住在一起。这监狱一共有四座老监房。每座监房有五个房间:狱卒住在当中的一间,前面有大窗通光线,屋顶有小窗透空气;其余四个房间都没有窗,可是关的犯人经常有两百多。每天天还没黑,就上锁了,大小便都在房间里,和吃饭喝水的气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腊月,没钱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气一动,没有不发病的。监狱的规矩,一定要等天亮才开锁,整个晚上,活人和死人就头靠头脚对脚地睡着,没法闪躲,这便是传染人多的原因。还有奇怪的是:凡属大盗累犯,或杀人要犯,大概由于气质强悍旺盛,反倒被传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纵使传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连三死掉的,却都是些案子轻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该绳之以法的人们。”
我说:“京师里头有顺天府尹的直辖监狱、有五城御史的司坊,为什么刑部的监狱还关着这么多囚犯?”杜君说:“近几年来打官司,凡情节比较重的,顺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门提督调查抓来的,也都拨归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个清吏司里喜欢多事的正副满汉郎官们,以及司法人员、典狱官、狱卒们,都因为人关的越多越有好处,所以只要沾上一点边就给千方百计抓进来。人一进监狱,不问有罪没罪,照例先给戴上手铐脚镣,放进老监房,使你吃尽苦头,在吃不消的时候,他们就教你怎样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随传随到;再照你的家庭、财产状况,把钱敲诈来,由他们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尽其所有出钱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铐脚镣搬到老监房外板屋里去住的,费用也得几十两银子。至于那又穷又无依无靠的,就手铐脚镣毫不客气,作为样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关的,情节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节轻的、没罪的,却吃着苦头,这种人一肚子冤气,没好吃没好睡,生了病,又没钱治,就往往死翘翘了。”我认为我们的皇上,和过去的圣人一样,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时候,总给犯人死中求生,但现在竟有无辜的人这样倒霉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发配边疆的重犯外,其他轻犯和受到牵连还没定案的,如果另设看守所来关,不上手铐脚镣,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听说监狱本有五间房名叫“现监”的,是给涉案而没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这种规定,实行起来,倒也不无小补。杜君说:“皇上开恩,规定做官的可住优待房,现在穷人住进老监房,大盗累犯反住进优待房,这中间的微妙,能细问吗?这样看来,只有另外关到一座监狱里,才能根本解决啊!同我关在一起的朱老头、姓余的青年和关在一起的同僚,都这样碰上疫症死了,论罪状,他们都是不该受重罚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儿子不孝,左右的邻居都被关进老监,哭哭叫叫直从晚上闹到天亮。”我听了,有动于衷,曾拿杜君这些话来普通的问了问别人;结果大家说的一样,我就决定记录下来。
凡判死刑的,一经判决执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派同党进去索讨财物,叫做“斯罗”。对有钱的犯人,要找他的亲属讲条件;对没钱的犯人,便当面直接讲条件。如果判的是剐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话,四肢解完,心还没死。”如果判的是绞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第一绞便包断气;不然的话,绞你三次以后还须加用别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杀头,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但是仍旧可以扣留脑袋不给死者家属,达成敲诈目的。因此,有钱的自然甘心贿赂几十百两银子,没钱的也会卖尽衣服杂物报效;只有穷得绝对拿不出钱的,才真照他们所说的执行。担任捆绑的也一样,如果不满足他们开的条件,五花大绑时便先给你来个骨断筋折。每年秋决的时候,虽然皇帝朱笔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体囚犯都须捆绑着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绑受伤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须病几个月才能好,甚或成为一辈子也治不好的暗伤。我曾问过一个老差役说:“大家对受刑受绑的既没什么深仇大恨,目的只不过希望弄点钱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钱,最后又何妨放人一马,不也算积德吗?”老差役说:“这是因为要立下规矩以警告旁的犯人,并警告后来的犯人的缘故。如果不这样,便人人都心存侥幸了。”担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样。和我同时被捕受审时挨过夹棍的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的代价,只骨头受点轻伤,结果病了个把月;另一个人给了双倍代价,只伤了皮肤,二十天便好了;再一个人给了六倍代价,当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样的走路。有人问这差役说:“犯人有的阔有的穷,既然大家都拿了钱,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别?”差役说:“没有分别,谁愿意多出钱?”由这故事,印证孟子“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的话,真是一点也不错!
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级的,往往偷偷动手脚,增减着紧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时处决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命令一下,便捆绑出来,一时一刻也不耽搁。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判词都已拟好了,部员某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弄活你们。”问什么办法,部员某说:“这不难,只消另具奏本,判词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抽出真奏,换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个同事说:“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却不能欺蒙长官;假使长官发觉,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活路了。”部员某笑着说:“再行申请,我们固然没活路;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连带免官。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那么,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结果便这么办,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主审官张口结舌给吓呆了,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我关在监狱的时候,还见过某姓兄弟,同狱的人都指着说:“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
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谋杀”、“故意杀人”等字眼的,大概经过秋审,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类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有个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杀人案,最后一次仍以“矜疑”减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狱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有时直闹到天亮。有人问他过去的事,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神气活现,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原不足深责;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实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
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就很肥了。山阴有个姓李的,因犯杀人罪坐牢,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住了几个月,无所事事。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便冒名顶替。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可以长期监禁,不会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减等充军。他叹气说:“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按照旧例,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这时正是冬天,停止发遣,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要求再三,都没批准,还老大不高兴呢!
创作背景
康熙五十年(1711年),方苞因《
南山集》案牵连入狱。《南山集》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与余生书》一文中提出写历史时应给明末几个皇帝立“本纪”。此事被御史
赵申乔揭发,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牵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狱。开始在江宁县狱,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狱。两年后出狱,被编入汉军旗,以奴隶身份入值南书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后累官至礼部侍郎。这篇文章是方苞出狱后,追述他在刑部狱中所见所闻的记录。
作品鉴赏
整体赏析
作品散文是“杂记”名篇,材料繁富,错综复杂,人物众多,作者善于选择典型事例重点描写,“杂”而有序,散中见整,中心突出。如用方苞提出的古文“义法”来衡量,繁富的材料就是“义”,即“言之有物”;井然有序的记叙就是“法”,即“言之有序”。文章记狱中事实,在触目惊心的叙述中,间作冷峻深沉的议论。文中记叙了刑部监狱中的残酷阴森和官吏、奸民勾结午弊的罪恶事实,深刻揭露了当时的政治黑暗。全文分四部分。
第一、二两段为第一部分。写狱中瘟疫流行,死者甚众的情况和原因。作者亲眼见到“死丽由窦出者,日四三人”,狱中情状,惨不忍睹,随即运用对话方式,由杜君介绍详细情况,“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瘟疫流行,死人之多更加骇人听闻。瘟疫流行的原因,一则房屋设备恶劣,旁四室无牖无窗,晴无天日,空气不流通。二则犯人太多,“系囚常二百余”。三则狱中成法残酷,“薄暮下管键”,“质明启钥”。四贼非人的生活环境,“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再加上气候变化,“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更加奇怪的是“大盗积贼,杀人重犯”“染此者十不一二”,“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善恶颠倒,是非不明。由此不难想见狱中的一片残酷阴森的景象,作者已经勾画出了一幅人间地狱的图画。
接着作者设问,由杜君继续作答,进一步说明犯人之多的原因以及“其骈死”,皆“法所不及者”的原因。封建统治者为着巩固其封建专制政权,实行恐怖政策,京师一地,监狱林立,法网密布,贪官暴吏们则趁机大发横财。他们为了榨取钱财,任意拘捕无辜,然后勾结起来,狼狈为奸,向囚犯肆意敲榨勒索。这样,有钱的可以消遥法外,无钱的就横遭追害,贫苦百姓更是冤沉海底,忧恨病死的不可胜数。最后,作者以同监的朱翁、余生及僧某等的遭遇证明杜君所谈属实,并“以杜君亩泛讯之,众言同”这才记下来,可见所记事实是确凿有据的,表现了对罪犯的同情和对官僚胥吏等的憎恨。
第三、四段为第二部分。进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险恶。管行刑的,明抢暗夺,毫无人性,就是对予判处死刑的犯人,也要处心积虑加以勒索。甚至连死人的头也要拿来做索取贿赂的资本。他们的残酷罪行,令人发指。管捆人的,捆绑之松紧,要看贿赂的多少而定,不满足他们的欲望,就残暴地摧残犯人,敲诈钱财的手段,无所不施。管施刑的也是如此,棍棒的轻重,看贿赂的多少而区别。他们认为从犯人身上榨取钱财是理所当然的,以得贿多少决定对犯人的待遇也是合理的。作者记叙了一系列的罪恶事实,有力地揭弦了封建专制时代黑暗政治的真相。
第五、六段为第三部分。揭发奸吏贪赃枉法的罪恶行为。作者先概括叙述老胥藏伪章,任意篡改“文书”的枉法情况,接着举出具体事饲说明官吏枉法受贿,使良民含冤屈死,坏人逍遥法外。在“把持公仓”一案里,胥吏受鳓千金的贿赂,居然敢私造上行文书,调换“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代主犯受刑。当时的“主谳者”明知换了本章,错杀了人,但却不敢查问。这里,不仅表现了“主谳者”的丑态和卑怯心理,而且说明了只要保住官位就不管人民的死活,正是封建官僚的人生观。重贿千金的事件,作者没有目睹,但“余在狱,犹见某姓”,并写出狱中人相互指认的情况,可见这一骇人事件完全属实。
此外,胥吏还借“矜疑减等”的机会,设法午弊,作者在狱中亲见郭四的事实,令人极为愤慨。“凡四杀人”的罪犯逍遥法外,“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写出了杀人恶棍的嚣张气焰。作者对这种情况,不仅指斥“渫恶吏忍予鬻狱”,还责备一些“良吏”不追究实情,“多以脱人予死为功”,而开释了坏人,冤枉了良民,说明了这个时代的法律和监狱完全是迫害良民,助长坏人的气焰,作者慨叹“其枉民也,亦甚矣哉”,这是对封建统治罪恶的控诉。
第七段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狱卒和奸民相勾结牟利的事实,说明当时的监狱阴森可怕。“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概括说明当时监狱的黑暗,接着举出一件事实,李姓“杀人系狱”, “每岁致数百金”,赦出后“漠然无所事”。刑部狱对于良民来说,完全是残酷阴森的人间地狱,令人体目惊心,而对坏人来说,则不但不可怕,而且是牟利的好地方。他们对监狱恋恋不舍,到不得不离开时,竟“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怅然而出”,乍看这样的言行未免有些奇异,但事实确实如此,更足以说明当时监狱的本质。
这篇散文勾勒出一幅暗无天日的封建社会监狱图,表现事对一些无辜受害者的同情,对于暴露封建社会的罪恶有一定的意义。文章所记的内容头绪纷繁,但作者写得简洁有力,没有浓郁的渲染,而人物神态却历历在目。在写法上选取了狱中几个方面的典型事例,用先概括叙述,再具体描写,先提出问题,再举事例的方法,并时时设问作答,突出重点,真实性很强,这些都值得借鉴。
全文记述作者在封建监狱中的种种见闻,具体深刻,牵涉面广。作者能于头绪纷繁,情况复杂中,围绕中心,选用材料,叙述有详有略,语言不蔓不枝,且多用散句,下字简炼有力,而又雅洁通畅,不事浓郁渲染,人物神态,环境情状,历历如在目前。记述时多采对话形式,常举典型事例为证。先用概括介绍,次叙具体事实,间发个人议论,质朴中灵活多变。桐城文章,此作可称佳构。
名家点评
北京国际关系学院中文系教授严鸣晨《古代散文名篇选读》:“本文人物众多,事件繁复,而作者却写得有条不紊,重点突出。人物对话,虽只三官两语,却使读者如见其人,如闻其声。”
辽宁大学中文系教授董文成《清晚清文学作品译注讲析》:“尽管这篇文章篇幅较长,但语言同样具有方苞散文简洁洗炼的共同特点,生动形象,很富于表现力。”
作者简介
方苞(1668—1749年),清代散文家。字凤九,号灵皋,晚年又号望溪,桐城(今安徽桐城)人。康熙年间(1662—1722)进士。康熙五十年(1711年)因
文字狱牵连入狱,得人营救,两年后出狱。后官至礼部侍郎。他是
桐城派古文的创始人,当时颇有影响。主张写文章应讲究“义法”,“义”指文章的内容,要符合封建的纲常伦理;“法”指文章的形式技巧,要结构条理,语言雅洁;从而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义理、考据、词章三者并重。所作文章多宣扬封建礼教,有的也很有思想意义。有《方望溪先生全集》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