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皇太极创立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
机构——“
蒙古衙门”。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光绪会典事例》卷20记载,康熙曾追述当年设理藩院的用意说:“太宗文皇帝时,蒙古部落尽来归附,设立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
王会清吏司是清朝中央
理藩院下设的机构。设郎中 3人(满 1人、蒙 2人)、员外郎 5人(满 2人,蒙 3人),主事蒙 3人,笔帖式11人(满 3人,蒙 8人),经承 2人,帖写
书吏 1人。掌颁发内扎萨克王公等的俸禄,办理朝贡、赏赐等事宜。
可见皇太极改“
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主要还是管理蒙族事务。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扩大,理藩院成为统管内、外
蒙古、
察哈尔、
青海、
西藏、
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同时还兼办部分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
第一、掌蒙、回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员的封袭、
年班、
进贡、随围、
宴赏、给俸等事,并派遣该院司员、笔帖式等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管事,定期更换 第二、办理满、蒙
联姻事务。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会同理藩院办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务,保护
黄教(黄教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乐年间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创);
第五、修订惩治少数民族的
法律,参加审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驻各处司员,参加对该地区民族案件的判决。凡判遣罪以上者,均报理藩院会同刑部或三法司审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