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山,男,汉族,1955年1月出生,陕西
府谷人,大学学历,1971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2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曾任鄂尔多斯市政协主席(正厅级)。
人物履历
1971.07-1974.08东胜副食品加工厂工作;
1974.08-1977.08
内蒙古师范大学中文系上学;
1977.08-1987.09东胜市委宣传部工作,先后任干事、副部长、副部长兼东胜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其间:1984.03-1986.01在内蒙古党校党政干部管理专业学习);
1987.09-1988.11任东胜市教育局局长;
1988.11-1989.06任东胜市委常委,市教育局局长;
1989.06-1991.02任东胜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1991.02-1995.07任东胜市委副书记;
1995.07-2000.07任东胜市委书记、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6年-1999年兼任东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96.09-1997.07在内蒙古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7年-1999年初,在
中央党校函授内蒙古分校后期本科班学习;1997.09-1999.06在中国科技大学在职研究生班“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0.07-2001.09任伊克昭盟行署副盟长;
2001.09-2004.03任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4.03-2004.10任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部长;
2004.10-2010.12任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10.12-2015.02任鄂尔多斯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15.02-2017.08任鄂尔多斯市政协主席。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8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逮捕
201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双开
2018年5月31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鄂尔多斯市政协党组原书记、主席王凤山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王凤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儿子婚礼,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在企业投资入股获利,为亲属兼职取酬提供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王凤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王凤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凤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山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先后担任原伊克昭盟东胜市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审理
2019年4月28日-30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鄂尔多斯市原政协主席王凤山(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凤山在其担任原伊克昭盟东胜市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政协主席兼鄂尔多斯市创业大厦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索取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违规转让探矿权以及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召开了庭前会议。在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涉案的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凤山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0年4月17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王凤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90万元。对王凤山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