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远,男,汉族,1955年6月生,山东烟台人,1976年4月参加工作,1979年12月入党,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曾任山东省纪委副书记。
人物履历
1975.05-1976.04山东省牟平县高陵公社报道组通讯员(计算连续工龄)
1976.04-1977.04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牟平县支行秘书
1977.04-1980.04山东省牟平县革委会办公室秘书
1980.04-1984.03山东省牟平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组组长、县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1984.03-1985.04山东省烟台市委研究室秘书
1985.04-1987.09山东省烟台市委研究室信息资料科副科长
1987.09-1990.04山东省烟台市委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1990.04-1993.04山东省烟台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3.04-1994.09山东省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2.09-1994.07烟台师范学院经济贸易专业学习)
1994.09-1996.06山东省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正县级)
1996.06-1998.09山东省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其间:1995.09-1997.12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09-1999.08山东省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1999.08-2002.12山东省纪委研究室主任
2002.12-2005.03山东省纪委办公厅主任
2005.03-2008.04山东省纪委常委、办公厅主任
2008.04-2009.02山东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09.02-2010.08山东省纪委常委、秘书长
2010.08-2011.10山东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巡视员
2011.10-2012.06山东省纪委副书记、秘书长
2012.06-2015.01山东省纪委副书记
2015.01-2015.11政协山东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纪委副书记
2015.11-2016.01政协山东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第八届山东省纪委委员、常委,九届、十届山东省纪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人物事件
开除党籍
2016年1月18日,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公报文末提及,“全会审议并通过了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王喜远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王喜远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一审开庭
2016年10月18日,由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指导,东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政协第十一届山东省委员会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正厅级)、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副书记王喜远受贿一案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喜远在担任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常委、秘书长、巡视员、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3.5276万元。
被告人王喜远庭审中真诚认罪悔罪,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做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