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元
原宿州市开发区主任
原任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2岁担任副科级领导,28岁成为乡党委书记,39岁升迁为人口逾百万的泗县县长。
人物简介
原宿州市开发区主任
不到10年光景,他又再次受到重用走上副市级领导岗位。2012年9月17日,经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受贿一案。17年的任职期间,王宗元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多达36次,涉案金额共计480余万元。贪污28岁时,王宗元开始担任乡镇党委书记。随着手上权力的扩大,托关系办事的人开始找上门来,王宗元开始把权力当做聚敛钱财的“法宝”。
从1994年开始,王宗元与安徽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继良开始权钱往来。尝到了甜头的王宗元与殷继良建立了长期交易关系,殷继良也成为其最大的行贿对象
之后的17年间,王宗元利用担任砀山县朱楼镇党委书记、李庄镇党委书记、宿州市建委和住建委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7次共收受殷继良79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为其在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3年至2004年,王宗元利用担任萧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共收受萧县工商联主席杨蕴秋“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其在解决学校用地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4年至2011年,安徽步强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玲夫妇,为解决公司用电、办理土地使用证、银行贷款等找上了王宗元,先后6次“孝敬”了12.5万元后,事情顺利解决。
判刑
受贿400多万被判13年
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受贿案3日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宗元在承接工程、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400多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13年。
王宗元曾担任萧县县长、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王宗元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和规划、用地指标、办理土地使用证、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置换、银行贷款、职务晋升、解决就业、申办采矿许可证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多万元。案发后,王宗元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王宗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王宗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有悔过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宗元有期徒刑13年,所收赃款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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