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光,男,汉族,1961年10月出生,山东巨野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曾任贵州省委常委、副省长。
人物履历
1980年09月——1984年08月,
贵阳师范学院体育系体育专业学习;
1984年08月——1990年01月,贵州省贵阳市警察学校教师(其间:1986年09月——1987年07月,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进修);
1990年01月——1991年06月,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行政科副科长;
1991年06月——1993年03月,任贵州省贵阳市纪委办公室干部、副主任(正科级);
1993年03月——1995年04月,任贵州省贵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5年04月——1996年08月,贵州省贵阳市委办公厅副县级秘书(其间:1993年09月——1996年06月,贵州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年08月——1998年02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副区长;
1998年02月——1998年12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副书记;
1998年12月——1999年03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1999年03月——2001年02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1年02月——2002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书记,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其间:1999年09月——2001年12月,中国地质大学人文与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2年11月——2003年01月,贵州省贵阳市副市长,乌当区委书记,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03年01月——2003年03月,贵州省贵阳市副市长,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03年03月——2003年05月,贵州省贵阳市副市长,市教育局党委书记,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2003年05月——2004年03月,贵州省贵阳市副市长,市教育局党委书记;
2004年03月——2004年08月,贵州省贵阳市副市长;
2004年08月——2006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6年11月——2008年05月,贵州省遵义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常务工作);
2008年05月——2009年02月,贵州省遵义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9年02月——2011年09月,贵州省遵义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年09月——2013年11月,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水城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委书记;
2013年12月——2014年04月,贵州省遵义市委书记,遵义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4年04月——2017年04月,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遵义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7年04月——2017年05月,贵州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成员,遵义市委书记,遵义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7年05月——2017年06月,贵州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7年06月——2018年01月,贵州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8年01月——2018年03月,贵州省委常委。
担任职务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4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9月2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晓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信仰缺失,热衷于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书刊,拉票助选,封官许愿,不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并造成恶劣影响,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搞特权,违规公款豪华装修住所,大吃大喝,安排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职务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有关企业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约定收受好处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取巨额利益,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巨额钱款谋利,违规占用公共财物、损公肥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同意收受干股,与多名女性搞钱色、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推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生活奢靡,痴迷兰花、玩物丧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王晓光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彻底背离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德不配位,寡廉鲜耻,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甘于被“围猎”的典型,其行为严重破坏了贵州省的政治生态和市场经济秩序,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晓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中共贵州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王晓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中共贵州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涉嫌受贿、贪污、内幕交易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晓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一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晓光先后利用担任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贵阳市乌当区委书记、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贵阳市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遵义市委副书记、遵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六盘水市委书记、中共遵义市委书记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解决股权转让遗留问题、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70.435万元;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晓光利用担任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虚构项目,违规获取15.11亩荒坡地的土地使用权预登记,后采取由政府下属单位先回购再出让给其他公司的手段,非法获取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00万元;2009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晓光利用其职务便利、工作关系知悉或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指使其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9亿余元,盈利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罪追究王晓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晓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王晓光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4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王晓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对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晓光先后利用担任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贵阳市乌当区委书记、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贵阳市委常委、秘书长、中共遵义市委副书记、遵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六盘水市委书记、中共遵义市委书记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政府工程、项目开发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70.435万元;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晓光利用担任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上的便利,虚构项目,违规获取15.11亩荒坡地的土地使用权预登记,后采取由政府下属单位先回购再出让给其他公司的违规手段,非法占有乌当区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人民币480.621122万元;2009年8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晓光利用其职务便利、工作关系知悉或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指使其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9470681834亿元,盈利共计人民币1.626925129亿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内幕交易罪。鉴于王晓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贪污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贪污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