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先 高级工程师。男,1930年2月生,河北乐亭人。大学。铁道部第19工程局调研员。一直从事铁路桥梁建设
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副
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师长,铁道部第19
工程局副局长等职。
参加鹰厦线、长白山森林、嫩林、沟海、京通、通霍等铁路新建工程,全面或局部负责现场施工、技术指导;新建500一1000m特大桥2座、1000m以上的特大桥3座;多次在
大兴安岭高寒地区主持采用天然冷气冻结法修建铁路、公路桥梁
基础。参与编写《大兴安岭林区铁路施工技术资料》。
王桂先,男,1962年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桂先在担任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处处长、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局长、淮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支队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转逮捕。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安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桂先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4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淮安市检察院于2014年4月9日向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王桂先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桂先在担任
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处处长、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局长、淮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对企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环境监管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春南、唐文东等人财物,共计美元6000元、人民币434513.25元、购物卡2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