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亮,曾用名:杨纪明,男,出生于陕西省
大荔县,汉族。曾任青海省格尔木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
王清亮,原格尔木市副市长。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7月26日至9月29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青海省进行了巡视,10月28日反馈了巡视意见。巡视整改期间,集中突破了一批重点案件。格尔木市副市长王清亮等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
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违纪,格尔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罢免王清亮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王清亮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7月23日,据青海纪检监察网网站消息,经查,王清亮在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格尔木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决定给予王清亮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1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清亮职务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清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百五十六万零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西宁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2年,被告人王清亮在担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格尔木市委常委、秘书长、格尔木市教育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接受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恒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请托,在格尔木市教育局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为对方提供帮助,索取和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445万元。案发后,其亲属退缴赃款6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