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峰,男,汉族,1965年出生,籍贯山东省安丘市,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心理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本科学习,获心理学学士学位;
1985.09-1987.07北京大学心理学系硕士研究生学习,获心理学硕士学位;
1987.09-1990.07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获心理学博士学位(1988.10-1989.10在美国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心理学系留学进修);
1990.08-1992.08北京大学心理学系讲师、学生工作组组长、系主任助理(1993.11-1994.02菲律宾阿托内欧大学讲学);
1992.09-1995.08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副教授、系副主任;
1994.07-1996.12北京大学团委书记(1995.08破格晋升教授);
1996.12-1997.07北京大学党委常委、校团委书记;
1997.07-1999.05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学生工作部部长(1997.09-1997.12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习,1998.05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
1999.02-2006.04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2004.02-2006.01挂职江西省吉安市委副书记),北京大学人格与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2003.11成立并兼);
2006.0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北京大学-香港青年协会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席;
2011年11月起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
2014年1月,当选第十届中国足协副主席
2015年起,任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20年,任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21年12月,任全国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2年6月1日,担任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办公室副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8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王登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决定逮捕
2023年2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王登峰作出逮捕决定。
依法双开
2023年3月3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监察委员会对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登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职责异化为私人谋利工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将社会人员借调到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工作;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赛事承办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王登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王登峰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王登峰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山东省监察委员会已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3年4月,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登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登峰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赛事承办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7月14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贪污、受贿案。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4670.13万余元,其中180.49万余元未遂。
二、受贿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赛事承办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66.469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登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登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24年3月18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扣在案的贪污赃款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2016年6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等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4670.13万余元,其中180.49万余元未遂。
二、受贿罪。2006年1月至202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登峰利用担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赛事承办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6.469万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登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登峰犯数罪,应予并罚。王登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贪污犯罪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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