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砚,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甘肃舟曲人,甘肃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
中国共产党。任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巡视员。
人物履历
1980.09--1982.07天水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学习
1982.07--1990.07舟曲县一中教师(1984.09-1986.08
西北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90.07--1993.06舟曲县一中副校长
1993.06--1995.07舟曲县一中校长
1995.07--1999.03甘南州合作一中副校长
1999.03--2001.12甘南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1.12--2003.09甘南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文明办主任(正县级)(2000.09-2003.06甘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哲学专业学习)
2003.09--2005.12甘南州委副秘书长、秘书处处长
2005.12--2010.11夏河县委书记
2010.11--2011.01待安排
2011.01--2011.11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兼)
2012.12--2016.06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6.06--2016.10嘉峪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16.10--2017.04嘉峪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7.04--2018.01嘉峪关市委书记
2018.01--2018.10甘肃省民委党组成员、巡视员
2018.10--2019.07甘肃省民委巡视员
2019.07--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巡视员。
担任职务
第十三届甘肃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0年10月9日,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巡视员王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1年12月17日至18日,甘肃省委十三届十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甘肃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决议》。
2021年12月19日出版的《甘肃日报》刊发了上述决议全文。其中提到: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砚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王砚开除党籍的处分。
这也意味着,2020年10月通报被查的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级巡视员王砚已被开除党籍。
一审开庭
2023年6月14日、15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民委原巡视员王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2011年间,王砚利用担任甘南州发改委主任、夏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虚列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指使他人套取项目资金等方式,侵吞公款100万元;2005年至2020年间,王砚在担任夏河县委书记、甘南州发改委主任、甘南州副州长、省发改委副主任、嘉峪关市市长、嘉峪关市委书记、省民委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私营企业主及党政机关干部等42人所送款物共折合人民币2292万余元;王砚在担任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擅自与上海煜习公司、一汽凌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嘉峪关一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特公司)。
后指示、安排嘉峪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与一汽凌源公司和上海煜习公司签订《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与一特公司签订《贷款利息协议》,约定由经开公司替一特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并指使、安排嘉峪关市政府给一特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
王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040万余元。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砚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兰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40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二审开庭
2024年8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原一级巡视员王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上诉一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砚利用担任甘南州发改委主任和夏河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虚列项目、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拨付资金,侵吞公款100万元;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砚利用担任甘南州夏河县委书记、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92万余元;被告人王砚在担任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不经法定程序,擅自签订具有法律后果的协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040万余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砚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砚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王砚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引导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围绕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王砚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