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玉,男,汉族,1956年1月生,河北唐山人,曾是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
人物经历
1972年7月-1978年8月 开滦矿务局马家沟矿工人、干部
1978年8月-1982年7月 兰州大学中文系学生
1982年7月-1989年9月 开滦矿务局报社记者
1989年9月-2005年3月 河北理工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期间:2002年7月-2003年8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
2005年3月-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期间:2005年4月-2006年5月,瑞士联邦研究院高级访问学者)
社会职务
达沃斯世界风险论坛(GRF)科学顾问理事会理事、亚洲研究中心主任
2006年 瑞士达沃斯 国际灾害风险大会(IDRC)共同主席
2007年 中国哈尔滨 国际灾害风险大会(IDRC)执行主席
2008年 瑞士达沃斯 国际灾害风险大会(IDRC)荣誉主席
2009年 中国 成都 国际灾害风险大会(IDRC)执行主席
2010年 瑞士达沃斯 国际灾害风险大会(IDRC)荣誉主席
曾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与紧急救援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地震学会地震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委员、民盟黑龙江省委常委、黑龙江省政协委员、黑龙江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民盟中央十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主要成就
主要从事城市公共安全规划与风险治理、综合灾害风险管理、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近年来,先后主持和参与完成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十多项,研究成果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撰写出版灾害管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著(译)作22部,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先后获得中国煤炭工业企业管理现代化部级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及中国西部地区优秀科技著作出版奖一等奖1项。2005年作为拔尖人才引进哈工大工作后,四年获得三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国际合作项目)和一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先后应国际社会邀请担任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国际灾害风险大会(IDRC)荣誉主席和执行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UN/ISDR)等国际组织的支持下,与国际同行共同创办了达沃斯世界风险论坛(GRF);作为大会执行主席,成功地组织了2007年中国哈尔滨国际灾害风险大会(IDRC)和2009年中国成都国际灾害风险大会(IDRC);被河北省政府命名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黑龙江省政府命名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
人物事件
一审宣判
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同案被告人王绍玉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张明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明杰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王绍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追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明杰在任哈尔滨市道里区政府副区长兼道里区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国有企业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并购过程中,以及在哈尔滨市哈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收储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部分土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征地补偿款被并购单位违规获取、部分职工安置款被违规使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259亿余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明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并购单位谋取利益后,先以借款为名向该单位实际控制人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后伙同王绍玉向该实际控制人索要以哈尔滨市原种繁殖场土地参与的该单位50%股权,折合人民币9317万余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上述单位资产及张明杰、王绍玉部分违法所得款物。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绍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宣判
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同案被告人王绍玉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王绍玉受贿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一审宣判,认定张明杰单独受贿人民币500万元,与王绍玉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9317万余元;张明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亿余元,对张明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绍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对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张明杰、王绍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全面审查,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明杰伙同王绍玉共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张明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明杰、王绍玉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参考资料
王绍玉.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