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水(1864~1950年),(一说1861—1950),祖籍福建省厦门市
同安县白礁村,生于马来亚古晋。1889年继承父业,经营“王友海公司”,并继任沙捞越华人甲必丹。1919年,任“
新加坡沙捞越轮船公司”董事长。1912年,政府设立华侨裁判署,他被委任为总庭长。1826年,他荣获沙捞越新设立的“瑞星勋章”。此时,他担任沙捞越最高议会会员和沙捞越行政委员会委员。1946年后任议员、部长等职。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协助盟军抗日有功,1947年他荣获英女皇颁赐的帝国勋章,并升任为国会议员。1950年10月19日,王长水在古晋逝世,享年87岁。
王长水(1864~1950年),(一说1861—1950),祖籍福建省厦门市
同安县,生于马来亚古晋。其父
王友海是沙捞越著名富商。
民国元年(1912年),参与创设福建义学,并捐出相当款项用于慈善事业。翌年,当选为沙捞越“华人裁判庭”第一任庭长。民国3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他被委任为粮食统制委员会委员。
民国35年沙捞越统治权让于英国后,王长水仍被委任为国会议员兼最高议会议员,并曾出任拉惹查尔斯内阁的部长。民国36年,英女皇颁赐帝国勋章,表彰他对沙捞越建设的贡献以及二战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冒险帮助盟军俘虏、为盟军服务的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