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走出城市、走进自然”为特点的登山户外运动越来越受到青睐,“
驴友”“背包客”等名词也成为“健康休闲”“时尚生活”的代名词。但与此同时,一些户外运动爱好者缺乏足够经验知识,相关法规相应滞后,管理归口不明,频频发生的登山户外运动事故亟待引起人们的重视
有备无患
给驴友一些具体建议:一是做好准备工作,除了专业的户外运动
装备,还要准备好地图、通讯设备、备用电池、高热量食品等。在寒冷天气中,应携带火柴等取火设备,虽然现在禁止携带火种上山,但在极端情况下可以用来取暖。二是对天气气候条件要有足够的预判。三是对个人的身体情况要有客观的判断,不能逞强好胜。
构建培训平台
公众有越来越多“玩户外”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户外旅行的组织者和领队还需要更多的经验和系统的培训。
在很常见的情况是一些人去过几次某个地方,就作为领队带别人去。从科学的角度,这是不允许的,户外探险的组织者和领队必须经过系统培训,掌握大量户外知识、技能和经验。应该说,很多户外运动伤亡事件都和组织、领队的经验、技能、知识不足有关。如果行业规范起来,那么多数事故的伤亡是可以避免的。
政府方面应发挥行业指导的作用,把具体事务交给社团组织和企业来做;对于组织者不光要求技术和经验,还应包括管理层面,也需要大量科学知识作为支撑。我国还没有形成这样一个健全的户外专业培训国家级平台。
就救援而言,规范的政府救援体系和民间救援组织二者应该并存。随着经济发展,救援体系一定会得到同步的发展。
一般驴友“玩户外”还是应该以休闲、交友、求知为主,以亲近大自然为主要目的,不建议以征服大自然、攻克难关为目标。
法律盲区
我国当前对于旅游业管理及其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很多驴友俱乐部组织驴友进行野外旅游、探险,从法律方面讲,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和界定。
野外旅游、探险活动,可以界定为自助游,即指旅游爱好者为了休闲放松,在没有旅行社组织和导游陪同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安排旅游活动的一种旅游方式。这是《
旅行社条例》规范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对于因驴友行动造成人员伤亡的争议、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此类自助游是驴友为增进私人友谊而实施的行为,驴友之间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利用公平责任或合同责任处理驴友意外事故责任问题缺乏法理上的依据,故而唯有自冒风险规则是较为合理的解决方式。我认为,排除组织者利益因素,驴友俱乐部及其驴友因驴友行动造成人员伤亡的争议、纠纷,应当主要按照自冒风险、自担责任的原则处理。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驴友行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买门票进入景区的,票里通常包含了
意外伤害保险,一旦遇险游客可以获得一定赔偿;如果不买票出事后一般只能自负责任(当然,驴友自己购买了旅游意外险除外)。不过,即便是逃票,如果驴友因为景区内一些公共设施受到了伤害,景区也要承担责任。
一般
驴友出行都是自费,组织者不收取费用,所以很难让组织者或其他驴友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组织者或者驴友有过失,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多以公平原则要求
组织者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敬畏自然
出行时新人一定要和老驴走一起,毕竟老驴有经验,有装备。新人最好从几百的开始训练,做准备,再去挑战高难度 而不是一来就挑战具有难度的线路。 提醒各位户外玩家,外出活动务必安全第一,切莫和老天较劲,大家是出去玩的,不是去玩命的。挑战极限的前提,是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