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环境侵权是指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环境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
特殊侵权行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概念仅指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侵权实行
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违法性为环境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本文主要围绕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诉讼证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对环境侵权的特征的分析,环境侵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几方面,即传统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问题、传统的证明标准问题以及传统的因果关系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综合分析两大法系和大陆法系德国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认为我国应建立起以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以英美法系利益衡量说为辅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按照上述理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损害事实、违法性要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而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损害事实要件的举证中,对于损害危险存在的举证应采取灵活的分配规则,在适当情况下,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