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负责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
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组织开展
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12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科研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
2、核电一处
承担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的审查报批;承担运行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核电二处
承担改进型反应堆核电厂的选址、建造、试运行阶段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核电三处
承担新型反应堆核电厂的选址、建造、试运行阶段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核反应堆处
承担商用核电厂以外的其它核反应堆和临界装置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核燃料与运输处(简称核燃料处)
承担铀转化、浓缩、元件制造、贮存、后处理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核材料管制和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7、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简称放废处)
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以及核设施退役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核安全设备处
承担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安全许可;承担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9、核技术利用处(简称核技术处)
承担放射源生产设施、I类放射源、I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以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电磁辐射与矿冶处(简称电磁矿冶处)
承担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铀(钍)矿、伴生
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辐射监测与应急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监测应急处)
承担国家
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辐射防护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
12、核安全人员资质管理处(简称人员资质处)
承担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核反应堆操纵员/高级操纵员、焊工和焊接操作工、无损检验人员等核安全特种人员的资质管理和培训;承担核安全系统人员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