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
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二)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
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
保护地。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