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使用范围是根据1988年
国务院颁布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使用的界限。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一项重要内容。
规定现金使用范围: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现金支出; ⑤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切收支活动,都必须实行转账结算。规定现金使用范围,有利于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量,加强货币发行的宏观调控,调节货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