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员会是
珠海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珠海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地仲裁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它财产权益纠纷,行使终局仲裁权,依法确认经济合同和仲裁协议的
效力。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珠海仲裁委员会下设市建设工程纠纷仲裁中心、市消费纠纷仲裁中心、市质量纠纷仲裁中心、市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以及斗门、金湾办事处。
珠海仲裁委员会自1999年挂牌成立以来,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树立现代仲裁理念,修改《仲裁规则》,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灵活、快捷、高效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截止2007年12月,珠海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案件1300件,标的突破23.5亿元,其中涉外案件涉及到美国、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在调解法律纠纷、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珠海”、“平安珠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海事、海商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地域和争议标的的限制;制定、修改《仲裁规则》及有关制度。
第二、聘任管理仲裁员;组织和监督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及结案过程;审核
仲裁裁决书是否合法;组织专家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探讨,向仲裁庭提供专家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并签章;收取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