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是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而设立,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利用规划,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储备、整理、供应及开发利用的实施、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的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全市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及未利用地的开发规划和管理。
(五)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规范管理土地使用权(含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
(六)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七)负责基准地价的编制和地价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征收地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年租金。
(九)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对全市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地籍管理系统,对全市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及土地动态进行监测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土地市场统计分析及相应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的确权,指导、检查、监督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管理、测绘成果应用管理和基础测绘工作,负责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行业和市场管理。
(十二)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对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全市土地、测绘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全市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功能区管委会)开展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六)监督检查区(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负责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和局属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的办文、信息、信访、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和文书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筹办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定;负责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办文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非信息化设备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局机关接办窗口的管理工作;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工作。
(二)财务科。
组织拟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承担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局支出性经济合同的管理;负责本局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协调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管理;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征收地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年租金;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汇总、审核及各项统计工作的综合上报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全市土地、矿产和测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的法律审查;负责本系统行政、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土地、矿产和测绘等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收集;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对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业务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或协助国土资源有关听证工作。
(四)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区、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对全市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进行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预审。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征用与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分局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协调跨区域收地工作;指导、协调分局进行建设用地出让、收地、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组织地价评估,制定、修改基准地价;进行土地供给和土地市场微观管理,包括供地方案(供地方式改变)设计及审核、征地留用地管理、被征地农民优惠报建指标审核;核计因土地规划条件或供地方式变更而调整的应收土地价款;参与拟定出让、划拨合同书及其相关补充(或变更)合同(协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地籍管理科(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拟订我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的确权,指导、检查、监督土地登记工作;对全市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负责全市地籍图编制的组织、审查、汇总以及动态管理使用和更新工作,建立地籍管理系统;负责全市农村地籍和城市地籍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组织实施全市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等的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指导协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七)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统计;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承担采矿权市场的监管;组织编制恢复山体植被保护规划,督促实施恢复山体复绿计划;调解处理采矿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址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协助调查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协助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督促监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建立测绘基准、制定测绘技术补充规定的编写、公布和实施;负责全市各行业的测绘保障;参与开展全市地籍测绘工作,协同建立地籍信息系统;负责地图编制、初审、出版和全市地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受理测绘资格初审和测绘资格年审申请;调处测绘纠纷;为全市机关部门提供测绘数据服务并进行监管。
(九)人事科(党委办)。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全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继续教育、考核奖惩、提拔任用、出(国)境手续、退休退养、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人事信息档案等管理;负责局系统的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关工委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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