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译名:Zhu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缩写:ZHECA )由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局发起,
珠海市商务局担任业务指导单位,联合珠海市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组织。2013年4月23日珠海市民政局正式批复同意成立珠海市
电子商务协会。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珠海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协会性质
由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珠海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珠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推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搞好行业自律,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开展行业调查和研究,对行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提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在珠海市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具有共享协会各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等单位的业务资源;
(三)对协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在珠海市电子商务协会网站发布信息,资费水平应对会员优惠。协会网站为会员服务,设立会员专区、人才招聘专区、重点推介会员企业和产品、企业人才需求信息等内容;
(五)向协会及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珠海市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会费标准xxx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标准xx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标准xx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会费标准xxx元;
(五)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会费标准xxx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单位、秘书长、理事单位、监事;(选举采取无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单位、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集中讨论协会工作总结、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等协会相关重要事项。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的必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贯彻本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社团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社团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社团设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3年0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