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制,手工工匠均入匠籍,分住坐和轮班两种。住坐匠为附籍于京师及附近地区者,每月需服役10天。轮班匠则住于原籍。每三年需服役1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归自己支配。服役期间劳役繁重,刻剥严酷,工匠不堪忍受。有不少工匠逃亡。为缓和矛盾,满足朝廷的赋役需要,明宪宗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规定轮班匠可输钱代役。每月,南方匠人出白银9钱,北方匠人出白银6钱。不愿出钱者,仍归当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明世宗规定,班匠服役,一律改为征银,不准工匠自赴京城服役。征银按4年一班的旧制规定,每人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4年征缴,每人每年征银四钱五分。此制实行后,班匠通过输银代役,基本成为独立的手工业者。为明朝后期
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提供了重要条件。而住坐匠直至明末仍不得输银代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