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欲观是中国儒家思想中对”天理“和”人欲这两个价值问题的基本看法。
含义
的确对加强封建礼教的尊严和强制,束缚人民精神,维护君主专制起过相当的作用。
程朱的理欲观
渊源
“天理”、“人欲”问题是程朱理学伦理学的核心,也是其人性论的进一步展开,将理欲二元分立,并从主体意识的角度赋予理欲以善恶、正邪内涵,从而进一步得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
内涵,这也是程朱理学的最典型的命题。
朱熹理欲观的核心内容
朱熹所强调的“理”,实际上是论证封建道德伦常是天理的体现,是绝对、永恒、神圣不可侵犯的。朱熹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朱子语类》卷一),“理即礼也”,“君臣父子,天下之定理,无逃于天地之间”(《程氏遗书》)。强调“宇宙之间,一理而已……”(《朱子文集·续大纪》)。朱熹在《孟子集注》用了一大段文字结束全书,是值得回味的,“有宋元丰八年,河南程颢伯淳卒……无真儒,则天下贸焉知所之,人欲肆而天理灭矣。先生生乎千四百年之后,得不传之学于遗经,以兴起斯文为己任。辨异端,辟邪说,使圣人之道,焕然复萌于世,盖自孟子之后,一人而已。”这不仅认定二程是继承千载不传道统的圣人,除了隐隐约约有自己上接二程道统自居的用心外,还在于为程朱理学争一块历史地盘,确立程朱派儒家正统的地位。可见朱熹的“理”是根植于“二程”理欲观的土壤之中的。他把破坏封建道德伦常的个人过度欲望叫做“人欲”,“灭人欲即是天理”,“灭私欲即天理明矣”(《程氏遗书》卷十五),这里的私欲就指的是人欲。此后朱熹又在此基础上多次提出:“天理人欲,不容并立”(《四书集注·孟子滕王公上注》),必须“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子语类》卷十三),于是“存天理,灭人欲”
成为朱熹伦理学说的总纲领。
朱熹理欲观产生的社会背景
:朱熹出生在金兵南侵,朝政不稳的动荡年代,社会阶级矛盾和
民族矛盾相互交错、尖锐复杂,他的车工长过程饱经战乱所带来的疾苦。北宋中期之后,由于朝廷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使土地兼并之风极为盛行,全国70%以上的耕地集中在少数的大官僚、大地主之手(《中华历史通鉴》(经济史卷)),造成“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文艺卓锥之地”的现状(《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二十七)。田赋地租和各种苛捐杂税越来越多,繁重的赋税徭役也都转嫁到农民头上,直接导致了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农民起义不断爆发。目睹这种情况,朱熹在任官期间,认识到“竭泽而渔”,会激起农民起义,激发阶级矛盾,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与政权的不稳。于是“劝豪民发藏粟”(《文集》卷七十七),弹劾奸官兼并土地,提出行“经界”的主张。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四月,崇安发生饥荒,朱熹“贷粟于府以赈之”(《朱熹家谱·年谱》),确实拯救了一批人,为统治者挽回了一点面子,但他却从根本上挽救人们的命运。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完成了宣扬“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的《程氏遗书》的编辑。朱熹在除江西南康军时,也想在减税免役上有所作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申免移军治状》中满怀愤怒地斥责劳民伤财而又不切实际的移军治工程。对朱熹的这些奏请,朝廷大多不予理睬,地方县官依旧我行我素,朱熹发布的一则《约束科差夫役》,立法虽严,但却是一纸空文。朱熹在官场上郁郁不得志,屡屡辞官,将平生主要精力投入到办书院、开山授徒和著书立说之中。即使在任上,也不忘此初衷。他意识到振举纲纪,变化风俗,必需对军民施以教化,并先后复建、重修了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等,自己亲自在此设坛讲学,培养了众多的理学传人。由此可见,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的提出,是旨在抑制穷奢极欲的贵族豪强的。当然,他也抑制了穷苦百姓的不满
情绪和反抗意识,从中可以看出他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的。
朱熹理欲观产生的思想基础
朱熹理欲观产生的思想基础即是“理”:朱熹完整地接受了二程理学的精髓,批判地吸收并加以发扬。他认为,理不仅是宇宙万物的本原,而且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准则。他说:“凡有形有象者,皆器也,其所以为是器之理者,则道也”(《朱文公文集·与陆子静》卷三十六),在他看来,事物、器是有形有象的,可以由感性来把握;理则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不能由感性来把握的。在朱熹的伦理学领域中,理是人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天理就是封建道德沦常,是人际关系和谐、稳定的行为准则。
朱熹所讲的“天理”,包含以下含义:其一,天理是本质,是规律,是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合道理的是天理”(《朱子语类》卷七八)。其二,天理是人性的至善一面。理与人性相融合便是天理之性,也叫天地之性。“论天地之性,则专指理言”(《朱子文集·答郑子上书》)。其具体内容就是“义理之性”。强调义理之性是至善的,“百行皆仁义礼智中出”(《朱子语类》卷五)。
朱熹所讲的“灭人欲”与先秦孔孟等儒家的节欲主张基本是一致的,即主张以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对人们的物质生活奢求加以节制,但不包括人生存所必需的饮食男女需要,而是指过度的个人欲望,这种欲望能破坏人们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为进一步阐明“存天理,灭人欲”的理欲观,朱熹在《伪古文尚书》中宣讲道心与人心的问题时指出:“此心之灵,其觉于理者,道心也;其觉于欲者,人心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六),朱熹认为:人欲是人心中为恶的一面,是一切不善行为的根源,是受物欲引诱而发的不善行为。“存天理,灭人欲”就是要使道德意识支配个人的一切思想和行为,使个人的私欲受到道德理性的指导和控制,“天理”与“人欲”是绝对对立而不可并存的,必须“革尽人欲”,才能“复尽天理”,“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盛,则天理灭”(《朱子语类》卷十三)。朱熹的理欲观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自觉地、最大限度地承担起社会道德调节的使命,在他为官的局部地区积极推行实施,对抑制豪强,美化社会风气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存天理,灭人欲”在言词上虽非常激烈,但其实质仍然是孔子以来“儒以理节情,以理节欲”的
延续。
戴震的理欲观
戴震是朱熹理欲观的主要批评者之一。戴震指出,理欲不同与正邪、善恶,他明确地区分了主体道德动机和客观事实。并且在批判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基础上重新解释了理、欲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戴震认为,欲是人和社会的存在及发展基础,包括情、欲、知;理是欲本身的理则和调节机制,包括仁、义、礼;理处于欲,并用以完善欲,二者是自然与必然的关系。这是戴震新的道德理想主义。
“理”本训为治玉,治玉必循玉之条例而治之,所以“理”又训为文理、条理,广而引之为在物之理则,在《荀子正名》中有论述:“形体色理,以目异。”这个意义上的理是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在《韩非子》中有较多的论述。如《韩非子解老》篇:“理者,成物之文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另外,《礼记乐记》提出的“天理”范畴,指一种与人性相连的、普遍的、具有超越性的道德原则。程朱理学对“天理”的论述又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范畴,在这里,它已经超出了传统的范围,而成为一个具有根源性、总体性、行上性的本体概念。
而戴震对“理”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由于他从事于文字考证的工作,首先对“理”作了字义的还原。在其《疏证理》中,他指出:“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不紊,为之条理。”又说:“古人曰理解者,即寻其&理而析之也;曰天理者,如庄周言依乎天理,即所谓彼节者有间也。”而戴震对“理”解说,目的也在于对理欲对立说的批判和反对,以使欲获得一个应有的地位。戴震认为“天理”本身就是人欲的合乎情理者,他强调,不是理决定情欲,而是情欲决定理欲,理是情之分理,是对“我”与“人”之情欲加以区分协调所产生的必然的准则。他所认为的理是建筑在人的情感欲望之中,是为了满足物质生活的欲望而维持人类生产的法则,并且主张以情挈情,自然情欲之适当满足为“理”。他认为“人欲”和“天理”是不可分割的。戴震从自然的层面、社会的层面把“理”还原到万事万物中、人伦日用之中以及血气心知之中。他的“理”观是在对程朱理学“存理灭欲”说批判的基础上得出的。
欲,在《说文》中解释说:“欲,贪欲也。”是指生物体所具有的个体保存和种族保存的本能,泛指人的一切生理和物质欲望,有“饮食男女”之说。《礼记礼运》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这是对欲予充分的重视,但是程朱理学却夸大了社会规范与人之情欲之间的不和谐的关系,强调用社会规范来对人的情欲进行限制,压抑否定情欲的需要。
戴震反对程朱把人性分为“义理(天理)之性”和“气质之性”,认为这是人性二元论。他认为“性”不是二分的,而是一元的。他还说:“‘民之质矣,日用饮食’,自古及今,以为道之经也。”在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从古到今就是人道的规律。在《原善》中他说道:“饮食男女,生养之道也”。他把人的情欲看作是自然而然的本能欲望,认为从人的本性而出的好利恶害之欲,怀生畏死之情、饮食男女等需求。戴震认为欲不可灭,“喜怒哀乐之情,声色臭味之欲,是非美恶之知,皆根于性而源于天。”他还认为,人对于物质欲望满足的追求是人类生生不息,积极有为的基础,在《原善》中提到:“饮食男女,生养之道也,天地之所以生生也。”也就是说,他不仅认为“欲”是人们的“生养之道”,而且认为它也是人类社会和人们事业发展的动力。他在《疏证》中说到:“天下必无舍生养之道而得存者,凡事为皆有于欲,无欲则无为矣;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不可易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
另外,他反对程朱理学将“欲”和“私”、“邪”等同,在《孟子字义疏证》中有论:“圣贤之道无私而非无欲;老庄释氏无欲而非无私。彼以无欲成其自私者也,此以无私通天下之情遂天下之欲者也。”
戴震以疏解古经的方式,把人欲重新加以梳理,分析了欲的来源和特质。把人的本性建立在人的感性欲望的基础上,与理学家把人性建立在道德本位之上划清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