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泰尔,瑞士法学家、外交家。以所著《
国际法,即
自然法的原则》闻名于世。其著作几乎涉及国际法的所有问题,如领土的获得、边界问题、调停的权利、外侨的权利、条约的有效性和解释、争执的和平解决以及战争法和中立法等,并被译成多种文字,对国际法的实践有深远的影响。认为人的社会性和个人幸福都以功利主义为行为准则的基础,这种高贵的功利可以使人的幸福更臻完美。在国家学说中,认为主权国家是以某种形式来管理自己的国家,并且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民主是政府的最初形式,君主的权能只不过是一种派生物,而民权则是来自订约各方最初所订的契约,对滥用权力的统治者必须予以撤换。在国际法理论中,认为应当承认国家是独立于个人的法律实体,国际法有自己独立的来源。但其理论赋予主权国家以广泛的权力,因而使自然法的戒律和禁令丧失了实际价值。其观点为形成各国基本认同的实在的国际法理论提供了基础,这种理论为19世纪的国际法实践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