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甘肃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加大国有资本运作力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省辖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档案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接待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机关法律事务;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拟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
(四)财务监督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拟订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意见;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拟订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国有股权抵押、托管、授权经营等行为;拟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方案,指导其规范运作;承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审核工作,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六)企业改革处。
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承担所监管企业之间的重组整合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体制、股份制改造、内部管理等改革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承担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
(七)企业改组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承担所监管企业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组工作;承担省属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承担甘肃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依法破产。
(八)考核分配处。
承担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调控和职工福利保障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收益管理处。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制定监事会工作的相关制度;负责对代表国有出资人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及监事进行考核评价。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依据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战略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老干部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有关企业党的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归口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四)群众工作处(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五)信访与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信访、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所监管企业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承担所监管企业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担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内设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
监管企业
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指导,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职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84名,暂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45名。总编制中含国资委纪委、监察机构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4名。其中:党委书记兼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兼监察专员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和国资委纪委各室主任4名)。
现任领导
党委书记、主任:吴万华
党委副书记:李勇
副主任:郭克斌(试用期一年)
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党委委员:陈发述
党委委员、副主任:陆世杰
党委委员、副主任:闫志恒
一级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张福林
一级巡视员:于海波
其他事项
(一)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8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行政编制16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保留外派监事会后勤事业编制5名。
(三)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关职责分工: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省政府国资委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2.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分工。按照省属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权限,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进行审计;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审计。
3.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所获荣誉
2021年4月16日,甘肃省政府国资委被确定为“甘肃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
2021年5月,甘肃省政府国资委机关党委被甘肃省委、省政府表彰为“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8 13:38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