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省级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省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由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市场价格监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营商环境评价工作。
(五)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省级预算内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组织拟订并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统筹规划、指导全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八)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牵头负责全省国家经济安全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组织制定重要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调控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政策、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实施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核电等能源行业管理,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主管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能源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相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管理省粮食和储备局。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2.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3.发展规划处(推进城镇化工作办公室)。提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建议;组织拟定并推动实施省级发展规划,统筹衔接各类规划;提出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
4.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形势。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及调控建议。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5.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包括国家在甘肃省的重点建设项目),负责编制下达全省重大项目年度投资任务,协调解决省列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省列重大项目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的定期督查及信息报送、目标考核等工作,参与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和督办省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提出改革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承担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工作。
7.固定资产投资处(省投融资办公室)。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牵头起草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牵头管理中央预算内和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核城建、机关、团体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拟订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牵头协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8.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重大项目。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国际金融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本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规划。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指导协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
9.地区经济处(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进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承担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10.地区振兴处。组织拟订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规划。统筹推进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综合治理。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11.区域开放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办公室)。落实国家区域开放合作相关政策,承担区域相关工作。落实国家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和政策举措。推进跨省区经济合作。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承担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2.农村经济处。研究分析全省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改革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相关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负责权责内项目的审批、协调、指导工作。
13.综合交通处(省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处室已在网站后台更新。
14.产业发展处。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协调全省工业和服务业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组织协调国家布局的重大工业项目实施和产业基地建设,组织拟订全省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权限内项目的核准。
15.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组织拟订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全省发展规划,提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政策建议,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
16.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工作。组织协调节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17.社会发展处。综合拟订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研究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及政策。
18.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处。提出促进全省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相关体制改革。综合研判全省消费变动趋势,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19.经济贸易处。监测研判全省市场形势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申报和分配粮食、棉花进出口关税配额。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
20.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研究分析全省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财政、货币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按分工组织开展全省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上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推动全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1.价格处。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推进重要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组织起草有关价格和收费法规草案和政策。组织拟订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重要收费政策,调整省级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查,负责甘肃省定价目录拟订、价格听证、价格综合工作,组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改革任务。组织实施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服务价格政策。
22.法规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发展改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合法性审核。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23.国际产能合作办公室。承担与国外(地区)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事宜,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成果落实相关工作,指导实施重大涉外项目。
24.经济装备动员办公室。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发展有关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及相关体制改革、重要事项。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
25.评估督导处。负责拟定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甘肃委牵头负责或编制印发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开展监测评估、监督检查,提出督导建议和方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承办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6.价格监测认定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分析预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建立市场价格动态预警机制并提出预警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适时引导市场预期。负责对省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涉案财物价格进行认定,对市州价格认定结论、复核结论的复核。负责价格纠纷的调解。协调指导全省价格监测认定、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27.新能源处。拟定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按规定权限核准可再生能源及生物质能源项目,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指导市州发展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组织开展新能源科技进步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新能源发展。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
28.电力处。组织拟订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研究火电、核电、电网有关发展布局、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初审)火电、热电(含自备电站)和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电力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参与电网调度运行。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业务。组织协调相关电力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29.煤炭处。拟定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炭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30.石油天然气和科技装备处。拟订油气开发、炼油、油气管道发展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审查上报相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省西部开发办公室主任,正厅级)、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6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委属单位
甘肃省信息中心(甘肃省经济研究院)
甘肃省信息中心成立于1987年,副厅级建制,省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2年加挂甘肃省经济研究院,具有工程咨询乙级资质,是省内规划咨询、决策咨询和信息工程咨询的专业机构,是国家经济信息系统信息采报的联系单位。
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成立于1987年,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是省发展改革委专职从事投资项目前期评审的机构,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常务理事单位。2003年加挂“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牌子,2011年加挂“甘肃省节能评审中心”的牌子,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评估、节能评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一、主要职能
1.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决算审查等决策依据。
2.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3.为国内外在甘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方向、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咨询服务。
4.配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评审任务和在甘肃省的有关专题研究、评审任务。
5.负责省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6.负责完成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承担省工程咨询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1.内部机构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务办公室、项目评审一部、项目评审二部、项目评审三部、项目评审四部、概预算部、节能评审一部、节能评审二部。
2.现有职工5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8人,有18人取得了全国注册执业资格。组建了近3000人的甘肃工程决策咨询专家库。
甘肃省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联络办公室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大决策,全面谋划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联络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及权威人士,对我省的重大发展战略、规划、重点项目布局等进行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省编办于2010年10月印发了《关于成立甘肃省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联络办公室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10〕99号),批准成立了成立甘肃省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联络办公室,并核定了编制数和领导职数。
一、性质和主要职责
(一)性质
甘肃省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联络办公室是省发改委所属事业单位,处级建制。
(二)主要职责
联络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及权威人士对甘肃省的重大发展战略、规划、重点项目布局等进行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等。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7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甘肃省发改委驻连云港联络处
1986年10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中央和地方多渠道集资建港的精神,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甘肃省驻连云港建港筹建处,作为甘肃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的主要港口。省编委以甘编[1988]013号文核定了筹建处的编制和规格。
一、性质和任务
(一)性质
甘肃省连云港建港筹建处成立之初,是隶属于省交通厅的自收自支性事业单位,县级建制。业务接受省 发改委和集资建港协调小组甘肃省成员的指导。
1994年5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甘肃省驻连云港建港筹建处隶属关系的复函》,批准将该筹建处划归省 发改委管理,筹建工作人员和原批准编制同时从省交通厅划转省发改委。
(二)任务
1.负责甘肃省在建港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对省上投资负责,完成集资建港任务;
2.与甘肃省部分地区。部门驻连云港办事机构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宣传甘肃,扩大影响;
3.承担省发改委在连云港的联络、协作、接待等任务;
4.完成省发改委和集资建港协调小组甘肃省成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甘肃省发改委驻连云港联络处内设工程部、办公室,编制 10名。
甘肃省发改委培训中心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干部培训工作的指示精神,省发改委于1985年7月会同省教育厅以甘计科[1985] 262号文批准将省计划干部学校改为“甘肃省计划学校”,同时,成立甘肃省发改委干部培训中心,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既内招在职干部培训,也对外招生扩大计划干部来源。
(一)机构设置
甘肃省发改委培训中心是省发改委直属的县级事业单位,下设培训部、教研室、办公室与后勤服务部。
(二)人员编制
1990年省编委以甘编[1990]040号文核定事业编制5名。1996年省编委以甘机编[1996]037号文批复,同意给省 发改委培训中心调整10名事业编制,调整后省发改委培训中心的事业编制为15名。
二、培训对象、培训类别及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省级各委、办、厅、局,地、州、市发改委(计划处),县、市、区发改委从事计划工作的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
(二)培训类别
培训分为四类,即初任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国家有关经济改革、开放、发展的方针政策;市场经济知识;宏观经济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行政管理和履行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三、培训基地
甘肃省计划干部培训工作始于1983年。起初在无机构、无校舍、无师资的情况下,先后依托甘肃省水利学校、兰州市委党校举办了多期培训班,承担了国家发改委“七五”期间干部培训工作。1983年,开始筹建省计划干部学校,1985年省计划干部学校改为甘肃省计划学校,面向社会招生,同时承担了全省计划干部培训工作,走以学校养培训的路子。1995年,在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的支持下,经过多次论证,省发改委党组决定将当时在建的委属西湖大厦作为省发改委培训中心的培训基地。西湖大厦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筑面积13670平方米,县级企业单位,正式人员编制定为15人,内设7部1室,即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前厅销售部、客房部、餐饮部、动力工程部、娱乐部和办公室。
兰州北山绿化实验场
一、机构组建
省发改委根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划拨的承包兰州北山绿化任务要求,于1984年3月设立兰州北山绿化实验场。同年4月,省 发改委批复将兰州北山绿化实验场与省发改委机关劳动服务公司合并,成立龙兴实业开发公司,县级建制,其性质为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主要开展绿化造林和工业、建筑业、商业及饮食服务业等业务。之后公司撤销,保留了兰州北山绿化实验场,继续承担绿化任务。绿化包干面积为3200亩。1989年底将部分绿化地转给省林业厅承包,调整后该场面积为322.65亩。全场正式职工9人。 1986年9月经省发改委党组同意设立经营科、生产基建科和办公室。1993年11月,省发改委党组决定将该场内设机构改为绿化科、经营科和办公室。
现任领导
张毅:副主任(兼)
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及权限
(一)负责省级权限内,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生态治理、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公共安全、高技术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省上投资(包括省预算内、省级基金及专项资金)或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国家要求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批。
(二)地区、部门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但由于进口设备或利用外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以履行审批手续。
(三)负责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资源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四)负责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以及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申请的核准。
(五)负责由省级财政担保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六)凡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招投标方案必须在可研中一并审批。
审核事项
(一)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审核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负责审核省内拟上市发行股票企业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文件。
(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确认。
(六)负责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核。
三、审批(申报)办理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⑶其他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的编制依据与主要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招标投标方案)
⑶其他附件
3、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仅限于项目资金来源有国家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和省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外贷款项目)[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划分及主要内容]
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转报文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和初步设计图纸)
(二)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资金、牧区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和援藏资金的建设项目,分别按照《甘肃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细则》、《甘肃省少数民族经济建设资金和牧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援藏资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三)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1、申报条件
⑴项目的技术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技术来源可以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首次引进的技术等,也可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
⑵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空间。
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有银行承贷的意向书。
⑸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注入资本金。
2、对于国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国家和省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基本建设项目及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核确认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受理范围
⑴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⑵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需要申报的资料
⑴市、州发展改革委委,省直各厅、局,中央在甘各单位,省级各开发区,省级各企业集团申请免税的报告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⑷符合有关规定的引进设备正式商务合同(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审核确认
1、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受理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规定,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地方项目由发改委审核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5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并出具免税确认书。
2、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需提供的材料
(1)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或企业集团申请进口设备免税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申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设备清单一律按统一格式填写。设备清单每页均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委托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商务合同复印件。
(4)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行政复议及政策咨询
(一)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受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和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政策咨询工作遵循及时、准确、优质、快捷、透明和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则,坚持政策咨询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推进改革开放服务。政策咨询实行即问即答,有问有答。对当场不能答复的政策规定,争取在10个工作日内给咨询者答复。
五、受理时限
除个别有特殊要求的时限外,一般办理事项,自收到全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转报、批复、备案。不予转报、批复、备案的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说明。
六、受理处室
七、行政决定公告
所获荣誉
2020年2月,甘肃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被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妇女联合会授予“甘肃省巾帼文明岗”称号。
2020年7月27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4月,甘肃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党支部“甘肃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5月,甘肃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帮扶办)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能源处获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8月,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被命名为“第20届全国青年文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