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图书馆学会成立于1979年6月,25年来,在
中国图书馆学会和甘肃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在
甘肃省文化厅和
甘肃省图书馆的大力支持下,在理事单位和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下,甘肃省图书馆学会持久而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类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促进甘肃地区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成为推动甘肃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基本简介
多年来,甘肃省图书馆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站在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前沿,立足甘肃、面向西北地区乃至全国,坚持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类学术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甘肃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树立了广泛的学术影响。在图书馆学理论研究方面,与兄弟学会一道组织开展了七次西北五省(区)图书馆科学讨论会,具体承办了“西北五省(区)图书馆第四次科学讨论会”,与
北京大学、
南京大学共同组办了“
刘国钧先生诞辰100周年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了“甘肃省图书、情报、档案学术讨论会”、“甘肃省图书情报事业‘回顾与展望’学术研讨会”和甘肃省图书馆学会2002年、2003年、2004年学术年会;组织广大会员积极参加中国图书馆学会和甘肃省社科联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理论收获颇丰,先后有近百项成果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成果评奖中获奖;在学术交流方面,学会重视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曾邀请
皮高品、史鉴、
辛希孟、白国应、
黄俊贵、程亚男、
张雅芳、马远良、王鹤鸣、缪其浩、
秦铁辉、刘兹恒等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我省讲学或做学术报告,还邀请了
胡述兆、
王振鹄等台湾学者以及
李华伟、王荣光、冯彦才、普来蒂丝、廷布莱克等美国和加拿大的专家、教授来兰讲学,不同程度地开阔了我省图书情报工作者的学术视野和办馆思路,引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甘肃省图书馆学会紧跟时代的步伐,结合不同时期图书馆的发展主题,开展了一系列贴近时代、贴近实际、贴近会员的学术活动,围绕96’IFLA大会在
北京召开,组织举办了“96图书情报知识大赛”和“我与图书馆”征文活动,配合“知识工程”,组织开展了“读书有感”大型有奖征文评选,为庆祝澳门回归和建国50周年,举办了“祖国颂、社会主义颂、改革开放颂”读书征文活动,这些活动以丰富多彩的内容,从不同侧面和不同层次宣传了图书馆,吸引越来越的人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学会重视图书馆专业人才培养和图书馆员的
继续教育,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50余期,培训学员3000多人次,在文献工作标准化、自动化知识普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学会关心青年人才的成长,以会刊为他们提供练笔机会,鼓励青年人脱颖而出;会刊《
图书与情报》是一份向国内外宣传甘肃图书情报事业、提升专业理论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学会重视会刊的编辑出版工作,严把质量关,五次获得“全国优秀图书馆学期刊”的称号,为广大会员提供了一个与国内外同行开展
学术交流的平台;学会重视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不断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发展壮大会员队伍,现有会员600余人,理事64人。
甘肃省图书馆学会在发展中壮大,在探索中前进,为推进甘肃地区图书馆的事业发展和学术繁荣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多次受到
中国图书馆学会和甘肃省社科联的表彰和嘉奖。甘肃省图书馆学将一如既往,继续团结广大会员,不断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共同开创我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分支机构
学术研究委员会
1、图书馆学理论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兰州大学管理学院)
2、文献资源建设与共享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
3、地方文献、古籍整理与研究委员会(挂靠单位:甘肃省图书馆文献部)
工作委员会
1、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工作分委员会(挂靠单位:甘肃省图书馆研究辅导部)
2、高校图书馆工作分委员会(挂靠单位:兰州大学图书馆)
3、科研系统图书馆工作分委员会(挂靠单位:中科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
出版发行
学会会刊
《图书与情报》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全国优秀图书馆学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主办单位:甘肃省图书馆 甘肃省图书馆学会
甘肃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甘肃省科技情报学会
主 编:郭向东
编辑部地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488号
邮 编:730000
国内刊号: CN62-1026/G2
国际刊号:ISSN 1003-6938
刊 期:双月刊
邮发代号:54-76
学会工作通讯
《甘肃图书馆工作》
主办单位:甘肃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
甘肃省图书馆学会
主 编:郭向东
编 辑:董 隽 祁自顺
张毅宏 李 娜
易玉霞 郭 瑞
封面设计:姜 琦
编辑出版:甘肃省图书馆研究辅导部
编辑部地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488号
邮 编:730000
刊 期:双月刊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甘肃省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缩写为LSG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本省各系统图书馆工作者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地区性、公益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发展本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甘肃省文化厅和甘肃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中国图书馆学会的指导。学会挂靠甘肃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甘肃省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488号,甘肃省图书馆内,邮政编码73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业务范围是围绕本省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省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包括会刊、工作通讯及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等,促进专业信息的传播;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
(五)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六)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的图书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开展调查研究,为本省的文化、教育和科技的发展战略、政策以及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做科研的信息支撑系统;为本省图书馆事业建设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八)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九)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十)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加强与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联系与合作,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织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委员会,密切与州、市学会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联系,发挥学会的整体效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主要由本省公共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学校系统图书馆及其他各系统有关单位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学会,经学会批准可成为本学会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助教、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图书馆工作者或从事图书馆学教育者;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在图书馆工作一年以上者;(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工作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5、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自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级各类图书馆及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报请省社科联学会工作部审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拥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5、参加本学会组织推荐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6、本学会会员同时可申请加入中国图书馆学会,报请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后,发给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证;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请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向本学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沟通信息;
5、为全国、全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积极出谋划策;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
(三)筹备主持年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曾任学会理事会领导职务,对学会发展有较大贡献,但因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本省图书馆界著名人士和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以及各专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1、本会个人会员每年度交纳会费15元;
2、每位理事由单位交纳理事会费500元;
3、每位常务理事由单位交纳常务理事会费800元;
4、本学会代中国图书馆学会收缴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费,每人每年2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6月19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