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监察局隶属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于2007年3月经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机编办通字[2007]30号文”批准由“甘肃省环境监理所”更名为“甘肃省环境监察局”,共编制人员27名,配备局长一名,副局长两名。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下设办公室、环境监察一科、环境监察二科、排污费征收稽查科、信访和行政处罚科、监控中心六个科室。具体职责: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主要污染物管理减排的现场核查;负责300MW火电企业排污量与排污费征收、300MW火电企业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与有效性审核;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和突发性事件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农村环保的执法监察;负责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现场监察工作;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检查;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