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
1984年成立的协会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1984年12月1日,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协会简介
在中国计生协和甘肃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关怀下,在省人口委的指导帮助下,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已经发展成为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显示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建设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甘肃省计划生育工作刚刚启步,受地理、环境、经济、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段十分贫乏,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较低。特别是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的难度更大,迫切需要一支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队伍。在这种背景下,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应运而生。
协会成立初期,省级协会行政编制一名,每年经费7000元,只有会员100余人,省顾问委员会副主任陈煦担任会长,省计生委副主任史成礼兼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1986年核定行政编制三名, 1989年收回三名行政编制,核定事业编制七名。1995年11月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坚担任会长,省计生委副主任雷振华兼常务副会长,马正亮担任秘书长。1998年和2004年分别增加事业编制1人,因工作需要,2003年12月李元春担任秘书长,2004年9月尹卫国担任秘书长,
在《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原则下,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理事和会员作用,扎实开展各种活动,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经兰州大学人口研究所研究显示,甘肃省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年间,全省少生814万多人,平均每年少生27万人。
甘肃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协会工作。原省委书记刘冰对协会工作很重视,多次在讲话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关心协会的成长与发展,创造条件,帮助协会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2002年,为了加强协会工作,省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了专职副会长。2004年,经省人事厅批准(甘人发[2004]37号),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8)人纳入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截止目前,全省14个市州基本配备了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大部分县市区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争取到了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有50%以上的协会发挥很好的作用。全省建立各级协会组织20508个,有各级协会理事170880人、团体会员数11858个,协会会员2355865万,已经成为全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最大的群众团体。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
1984年12月1日,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兰州成立,会议选出理事五十名,产生常务理事十五名,在理事会上选举省顾问委员会副主任陈煦担任会长,朱宣人、刘天怡、李彦、杨玉林、齐蕴辉、史成礼为副会长,史成礼兼任秘书长。甘肃省委副书记刘冰、全国政协委员杨植霖等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陈煦同志就协会的宗旨、任务及全省计划生育情况作了讲话,史成礼同志就协会成立经过和今后的任务作了介绍。
1995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在兰州举行,会议选出理事六十四名,产生常务理事二十一名,在理事会上选举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坚担任会长,省计生委副主任雷振华兼常务副会长、霍想有、韩呈吉、朱正中、蒙炯明、刘克玲、雷水贤、穆端敏、郭志仪、李兆先担任副会长,马正亮担任秘书长。会议宣读了省委副书记赵志宏同志的重要讲话,陈煦同志作了题为《为开拓依靠群众自觉自愿进行计划生育新路子而奋斗》的讲话,吴坚同志在大会闭幕时作了讲话,省计生委主任王素银同志到会并作了讲话,雷振华同志作了题为《总结经验、发杨成绩、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工作报告。
1998年3月2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两办联合转发了《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报告》通知(省委办发[1998]8号),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对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领导,作为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要经常检查指导,要把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要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一定的专职人员。同时,请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支持各级协会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协会的活动能量。
2003年,在酒泉市金塔县开展了计划生育协会基层基础工作试点,重新制定修改了《金塔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金塔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守则》等8项规章制度,完善了“村(社区)协会理事会—会员小组(楼院长)—会员—会员联系户”四级活动网络,组织会员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能人”会员与计划生育贫困户结对帮扶,邀请有关农业、养殖和医疗卫生等技术服务人员,举办科技培训班,开展妇女病普查、生殖健康咨询;组织实施了“协会搭桥、老板投资、分户饲养、投母分羔,实现双赢”的养殖产业。在村级协会成立了婚育新风自乐班,自编自演计划生育文艺节目。2004年10月,省协会在试点县召开了全省计划生育协会基层基础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初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甘肃实际的协会工作新路子。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基层工作
宣传教育 在经济、文化相对滞后的甘肃省,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是各级协会最重要的工作。各基层协会利用“会员之家”、“人口学校”、“会员活动日”、“协会纪念日”和重大节假日等多种形式,根据育龄群众的不同需求,传授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内容主要包括生殖生理、卫生保健、避孕方法、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同时,利用大众传媒传播计划生育知识也是各级协会重要的宣传手段。县级以上协会主要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出版印刷宣传品,基层协会通过社区有线广播、闭路电视、黑板报、标语等进行宣传。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如酒泉市等,协会发挥“能人”会员的作用,组织会员和群众编写和演唱具有本地文化特色的快板、小品、秧歌、歌舞、戏曲等文化活动,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和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基层协会利用“能人”会员为群众提供科技信息、致富信息,帮助群众转变观念,走少生快富之路。每年全省约有2万群众参加协会的教育活动。
业务培训 为了帮助各级协会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技能,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是每年工作的一项常规内容。各基层协会在国家协会和省级协会的帮助和指导下,组织部分协会人员参加国外的工作考察,以开阔视野、创新思路;省协会还不失时机的在云南、上海等地举行基层协会会长、秘书长、工作人员培训班,学习兄弟省市协会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开拓协会工作提供科学指南;为了树立样板、标新立异,促进工作。2001年,省计划生育协会隆重表彰了一个先进市(地级)、10个先进县(区)、20个先进乡(镇、街道)、30个村(居委会)、40个先进工作者、50个先进志愿者。
开展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活动 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工作是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各级协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困难户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2004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活动,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中因父母或子女死亡、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救助。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口委把此项工作作为建立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建立了四种救助机制。一是政府救助机制。我们与省委宣传部、省人口委等10个部门制定了《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方案》。2005年7月,省政府出台《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明确由各级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实行长期救助;二是相关部门专项救助机制。把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把能够到户的项目向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帮助和救助。三是资金救助机制。通过动员各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款,全省筹积资金994多万元,每户救助1000元,累计救助8000多户。四是结对救助机制。动员社会名流、企业家和具有爱心的各阶层人士,开展一对一结对救助。目前经省协会协调已结对救助6户,每户每年救助500--1000元,帮助其孩子一直完成学业。2005年,协调省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关注母亲、关爱女孩、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捐款活动的通知》(甘人口委发[2005]53号),止2005年12月,共计捐款119万元。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项目工作 在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和各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持下,止2005年,甘肃省累计投入资金348万元,先后在11个县区组织实施“幸福工程”项目,以“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模式运作,救助贫困母亲1196人,惠及贫困人口5800多人,有900多个贫困母亲脱贫致富。并在古浪县和天祝县探索出了幸福工程“专项管理,重点投放,滚动放贷,配套实施,连片开发,注重实效,按期返还”的运作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天水、金昌和安宁等市、县(区)开展了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项目;在酒泉、嘉峪关、天水等3个市和15个县(区)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项目。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相关工作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做好协会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监督评议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审批程序;积极参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关爱女孩”活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参与组织全省计划生育文艺调演活动;参与组织《军民共建人口与计划生育陇原行》等系列活动 ;参与制定有关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丰富了协会工作内容,提升了协会的知名度,扩大了协会的影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并在社团登记处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法人代表为常务副会长。
第二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把维护全省人民的总体利益与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
第三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与各地计划生育协会在工作上具有指导关系。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各地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它们从当地实际出发所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以其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为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全国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等科学知识,启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 组织社会力量,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推动举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第八条 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总结交流开展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更广泛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和各地计划生育协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的全省性群众组织和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规划;
(三)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四)选举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全省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可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省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缺额或重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全省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全省理事会决议。
常务理事会下设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社会发展、财务专业小组,聘请有关志愿者组成,组长由常务理事担任。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中的问题,提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的建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理事会;
(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和专业小组提出的重要建议;
(四)聘任省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会长的领导下,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四条 甘肃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全省性或地区性的行业计划生育协会,国家机关和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解放军兵种、大军区,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有关活动、表彰及奖励、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有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理事会决议,承担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交办的任务和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 乡(镇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七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地方组织,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从当地计划生育的实际和广大群众的需要出发,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加强组织建设,创造性的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依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行政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以群众会员为主体。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协会有效地开展适合群众需要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技术骨干、致富能手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的积极分子为主体。应有专人负责协会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建立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经常地、富有成效地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
第六章 会 员
第二十三条 凡中国公民,拥护计划生育,可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由所在基层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彰与奖励、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宣传和实行计划生育,做好协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支持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内有关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省内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按政府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建立经费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3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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