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心论
伦理学说
生态中心论一种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生态系统的伦理学说,是环境伦理学“非人类中心论”的类型之一。
含义
生态中心论以利奥波德(Aldo Leopold,1887(丁亥年)--1948)、罗斯顿(Holmes Rolston,1932-- ) 等人为代表,他们认为大地(地球)是一个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组成的共同体,人则是“这个共同体的平等一员和公民”;在这个共同体内,每个成员都有它继续存在的权利,人类和大自然的其他构成者在生态上是平等的;任何一种行为,只有当它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时才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生态系统拥有“内在价值”,维护和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是人所负有的义务。
代表人和著作
生态中心论主要论断是人类应当把道德关怀的重点和伦理价值的范畴从生命的个体扩展到自然界的整个生态系统。这种伦理价值范围的扩张最早来自于美国生物学家A·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思想。利奥波德的哲学文集《沙乡年鉴》在1949年出版,“大地伦理”是书中的一篇文章,该文提出的伦理思想是人类对环境伦理的首次的全面论述。文章最为核心的环境伦理观点有以下几点:人类与大地是一个命运共同体; 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应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扩大到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大地的景观审视与伦理审视应当是一致的。利奥波德认为,“大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该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它包括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共同体本身的尊重”[4]。除了赋予“大地”(生物和非生物组成的共同体)不依赖于人类意志的内在价值,他还特别提醒人们重视共同体中“缺少经济价值的部分”,因为有经济价值的部分将会在没有经济价值的部分存在的情况下运转。可以说,利奥波德有预见性地认识到人类的长远利益和发展是与大地共同体的完整和平衡密切相关的。
美国哲学家H·罗尔斯顿三世是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领域的重量级人物,他是国际学术期刊《环境伦理学》的创办者,曾担任过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会长。自1988年以来,他的《哲学关注荒野》、《自然界的价值》等一系列环境伦理学学术著作相继问世。罗尔斯顿继承了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思想,他在书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自然价值论,这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使环境伦理学进一步系统化。罗尔斯顿指出,除了与人有关的工具价值,自然界还具有不依赖人类评价而自为存在的内在价值,同时生态系统本身还存在着系统价值。
他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强调自然价值的客观性和客体性,反对传统哲学的价值的主观性和主体性;自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创造性,即各类生物在自然环境中生存、依赖、竞争和发展并使自然界本身得以进化;自然的价值是由生态系统的内在整体结构决定的,其全面的协调和发展是人类发展的基础。[5]与动物权利论和生命中心论不同的是,罗尔斯顿在强调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的同时,也承认自然界以人为评价尺度的工具性外在价值,而且他还提出自然界价值的多样性:支持生命的价值、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基因多样性价值、历史和文化价值、治疗价值、哲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娱乐价值等等,为人类对自然界的深刻认识和道德关怀拓展了更为开阔的思路。总之,以利奥波德和罗尔斯顿为代表的生态中心论思想赋予自然生态系统极高的道德意义,他们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观念与国际现行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相吻合,为人类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了环境伦理学依据。
三大流派
生态中心论者的代表人物有奥尔多·利奥波德、蕾切尔·卡逊、霍尔姆斯·罗尔斯顿、阿伦·奈斯等,大体可分为三个流派:大地伦理学、生态整体主义和深层次生态学。概括而言,生态中心论主要是以生态学为理论支撑,强调完整的伦理学必须给予整个生态系统以道德关注,而不仅仅是对动物或者生物,还应该包括山川、河流等非生命的自然客体,借以体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依赖性和联系性。他们认为生态整体即是一种由它与它自己的部分相互作用、并与它所隶属的更大的整体相互作用而规定的结构,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是最高的善,生态系统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2-0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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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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