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消建设项目导致的生态损失而采取补偿措施的环境保护政策。国际上一般指当被批准的建设项目会影响自然生境及其质量,并且规划和降低损害的措施无法避免损失时,应在其他地方再建立这些生境,以抵消其生态损失,达到对生境和相关物种都有利的“无净损失”状态。各国情况有所不同,在中国是以生态补偿费的形式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内在化,分为向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由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受益者向提供者支付生态补偿费两种。目的在于增强自然保护在项目规划和决策中的重要性,并在合理发展的同时谋求“无净损失”的解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