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权利
生殖权利
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殖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United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通过的《德黑兰宣言》(TehranDeclaration)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目前关于生殖权利的争议热点主要集中在青少年怀孕、非意愿妊娠、代孕等方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生殖权利的教育是全面性教育中的内容之一。
定义
生殖权利,又称生育权利,包含国家法律、国际人权文件和其他公约所承认的人权,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和时机的基本权利;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获得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手段,以及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
基本生殖权利的内涵
生殖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生育自由是指公民具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在生殖权利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殖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殖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是指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获得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权利。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提供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有关生育的措施,如选择合理的避孕方式。
我国政府在计划生育过程中还十分重视帮助不孕症患者,2001年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管理办法”,为保证这项工作的规范进行,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国际上也认为“消除病理性的不孕症和生育力低弱症”是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生殖权利的重要方面。
生殖权利的历史沿革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由于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无法弄清生育的生理机制,不懂避孕。生育的不可避免性,客观上使妇女成为生育工具。封建社会的妇女在政权、神权、夫权、族权统治下,社会地位很低,难以享受生育方面的自主权利。生育更多地被视为一种“传宗接代”的义务。即使在资本主义时期,当权者宣扬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但在很长时间内,妇女并未真正取得与男子一样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妇女的生殖权利在法律上也未得到确认。
随着两性观念的变化,生物工程的突飞猛进,新的生育技术已经向公民个人生育活动打开大门,生殖权利成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已不再受技术的限制。生殖权利属天赋人权,从有关国际会议文件的规定看,1968年《德黑兰宣言》(Tehran Declaration)明确宣布生殖权利为父母享有的基本人权。1974年关于人口问题的全球政府间会议上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World Population Plan ofAction)则进一步将生殖权利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联合国1984年、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确定的生殖权利涵义(上述三次有关世界人口问题的政治性会议,我国都派了政府代表团出席)。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国际会议认为生殖权利首先是夫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生殖权利的适用范围
两性平等享有生殖权利
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殖权利,女性与男性都享有生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强调了妇女享有的生殖权利。普遍认为,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面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时,需要独自承担男性无法替代的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无论是从立法背景还是立法目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没有否认男性生殖权利。生殖权利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在有关男性生殖权利的讨论中,有学者指出:“男性生殖权利的实现不但要有男方意愿,也应当有女方自觉自愿的配合,而且这种配合从怀孕到孩子出生这段时间都应当是自觉自愿的。”
生殖权利的意义
生殖权利对妇女权利的重视与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对生殖权利的重视与声明是对性别平等这一项基本人权的贯彻,体现了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从现实考虑,在生育的全过程中,妇女不仅面临生理负担,而且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妇女的生育过程还直接影响着胎儿的健康发育与安全。因此,确认和保障妇女的生殖权利理所当然。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了与生殖权利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对生殖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中也涉及生殖权利相关的内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2007)则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生殖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的生殖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工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明确指出了生殖权利教育的内容和目标。此外,《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也提及了生殖权利相关的内容。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
初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 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 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
性与生殖健康
· 性与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
· 友谊、爱情、婚恋、家庭与伦理道德;
· 优生优育与适宜有效的避孕方法;
· 非意愿怀孕和应对措施;
· 常见生殖健康问题与自我保健方法;
· 无保护性行为对生殖健康的影响;
· 常见性传播疾病和预防;
· 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控制,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行为和预防措施,艾滋病咨询检测和服务,不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
· 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国际间对于生殖权利的具体规定
一些国际文件也对生殖权利进行了阐述。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Tehran Declaration)首次提出生殖权利是基本人权。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首次将生殖权利明确写入国际公约。此外,《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Programme of Action of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等相关文件则对生殖权利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1965年第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WHA18.49号决议提出自由选择家庭大小的权利,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211(XXI)号决议对此加以重申。
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TehranDeclaration)首次提出生殖权利是基本人权,内容包括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及发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Progress and Development)重申:“父母有自由并负责决定其子女人数及生育间距之专有权利。”
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World Population Plan ofAction),在《德黑兰宣言》的基础上,又将获得相关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权利纳入生殖权利:“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首次将生殖权利明确写入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我国是该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联合国1984年在墨西哥城召开国际人口会议,1994年在开罗召开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对上述概念进行了重申,1994年会议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Programme of Action of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指出:“要使计划生育方案获得长期成功,知情的自由选择原则是必不可少的,不应采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形式。”
生殖权利相关社会热点话题
青少年怀孕与非意愿妊娠
青少年怀孕是一个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中普遍存在的全球性问题,它对青少年,尤其是女孩的社会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怀孕和分娩并发症是15~19岁儿童的第二大死亡原因,全球每年约有7万名青少年受到影响。非意愿妊娠则是指计划外或意外的怀孕,青少年怀孕大多为非意愿妊娠。
承认女孩对怀孕做出决定的权利,同时平衡在年纪尚小时生育孩子所带来的健康、教育、经济和社会后果是解决青少年怀孕与非意愿妊娠等问题的核心。对于青春期的女孩来说,在上学期间怀孕往往意味着严重的社会偏见,被家庭、社区和同龄人羞辱和污名化;更容易遭受暴力和虐待。对于成为父亲的男孩来说,也可能造成辍学、未来发展受限等不良后果。
在社会层面,少女怀孕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健康、教育、尊严和两性平等的权利都至关重要。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 Organization,WHO)制定了有关建议文件,指导世界各地的教育部门采取行动,进行合理的预防青少年怀孕与非意愿妊娠的教育,并确保怀孕和生育子女的女孩能够在安全和支持性的学校环境中继续接受教育,不受暴力、污名和歧视。意见中强调了教育部门相关应对措施的重要性。
生育与婚姻
随着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对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宽容,女性尤其是知识女性自愿不育者有增多的趋势,男性自愿不育者也可能增多。因此,男女双方应在婚前就生育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以避免婚后的所谓“生育权”纠纷。婚后若夫妻双方对生育问题存在冲突,也应本着协商原则,如果实在无法达成共识,再考虑离婚。
男女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无论生育权被赋予男方还是女方都既有利又有弊,因此,应权衡利弊并以付出较少代价为出发点,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的负面后果显然小于归于男方。理由如下:
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比后者严重。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学者认为“胎儿是丈夫精子与妻子卵细胞复合后的孳息,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合伙财产之一,怀孕的妻子无权单独处置”,女性的自主避孕或人工流产也被一些新闻媒体及学者谴责为“私自”、“擅自”避孕或人工流产,是“侵犯丈夫生殖权利”的“违法”行为。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其实,妻子自主选择人工流产这一行为是其“不生育”权利的具体体现。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人工流产,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代孕
代孕,是指将受精卵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代理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代孕包括四种类型:(1)精子、卵细胞来自夫妻双方,借用代理孕母的子宫;(2)精子来自丈夫,卵细胞由第三方捐卵志愿者提供,采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3)精子、卵细胞均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用体外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4)精子由第三方志愿者提供,卵细胞由妻子提供,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怀孕生育。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依然严格禁止代孕,比如,法国根据“人体不能随意支配”的原则,通过了生命伦理法,法国法律全面禁止代孕,组织、策划代孕的医生还有被监禁的风险,任何涉嫌代孕的夫妇都将受到法国检察机关的密切监控。部分国家采取折衷做法,禁止商业代孕,允许“人道代孕”,如英国政府于1985年和1990年分别出台了《代孕协议法》和《人类授精与胚胎学法》,禁止商业性和营利性代孕,开放非商业性代孕,但要求委托夫妇在代孕实施前必须经人类授精与胚胎研究管理局许可。同时,确定代理孕母为代孕儿生母,委托夫妇需根据《收养法》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获得亲权。也有国家对商业代孕大开绿灯,比如生育率明显偏低的俄罗斯。总的来说,不同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一定的思想理念和基本国情。
在我国,于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审议草案过程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禁止代孕”或可改为“规范代孕”。
对于国内的地下代孕市场,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联合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重点查处开展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查处开展代孕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清理和查处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政府的这些措施起到了遏制地下代孕产业中乱象的作用。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的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生殖权利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有关生殖权利的学习涉及怀孕、避孕等生殖健康知识和相关技能,以及生殖健康权利的概念。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生殖权利”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之中。此外,核心概念8“性与生殖健康”下的第1个主题“怀孕与避孕”中也有相关内容,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个人的人权都包括影响其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知识);
► 讨论影响这些权利的地方或国家法律(知识);
► 识别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知识);
► 认同社会上有一些群体的人权特别容易遭受侵犯(态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相关权利(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有很多地方或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协议中提及了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间性儿童的非自愿手术、强制绝育、性同意年龄、社会性别平等、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人工流产、强奸、性虐待、性贩卖的地方或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们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捍卫生殖权利的途径(知识);
► 说明人权遭到侵犯并影响到性与生殖健康的情况(知识);
► 认同人权对性与生殖健康的影响(态度);
► 倡导制定支持性与生殖健康人权的地方或国家法律(技能)。
要点:了解和促进性与生殖健康人权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探究在朋友、家庭、学校和社区中促进人权的方法(知识);
► 认识到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以及在无歧视、非强迫和非暴力的情况下进行生育决策的重要性(态度);
► 采取行动以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技能)。
核心概念8:性与生殖健康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怀孕是一个自然的,且可以被计划的生理过程
学习者将能够:
► 了解受孕始于精子和卵细胞结合并在子宫着床(知识);
► 解释怀孕和生殖都是自然的生理过程,并且人能够计划自己的怀孕时间(知识);
► 解释所有孩子都应该被需要并且得到照顾和爱(态度);
► 认识到并非所有夫妻都有孩子(知识)。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理解怀孕的关键特征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列出怀孕的基本特征(知识);
► 描述验孕方法(知识);
► 列出与早婚(自愿或被迫)、早孕和早育有关的健康风险(知识);
► 意识到过早发生非意愿怀孕会带来健康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消极后果(态度);
► 有怀孕的迹象时,找到一位可信赖的成年人(包括父母或监护人)并可与之沟通(技能)。
要点:现代避孕措施可以帮助人们避免怀孕或计划
学习者将能够:
► 纠正关于现代避孕药、安全套和其他避孕方式的错误观念(知识);
► 解释不发生性交是最有效的避孕方式(知识);
► 描述正确使用男用和女用安全套进行避孕的步骤(知识)。
要点:社会性别角色和同伴规范可能会影响与避孕有关的决策
学习者将能够:
► 讨论社会性别角色和同伴规范如何影响与避孕有关的决策(知识);
► 认识到决定使用安全套或其他避孕措施是性关系双方的共同责任(态度);
► 认识到预防怀孕是男性和女性共同的责任(态度);
► 反思自身对于避孕的感受,以及社会性别角色和同伴规范如何影响这些感受(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过早生育和生育间隔时间过短存在健康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什么是过早生育,并解释与之相关的健康风险(知识);
► 描述生育间隔的益处(知识);
► 意识到推迟生育和间隔怀孕的重要性(态度);
► 表达自己对于是否和何时怀孕有什么倾向(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当一些人没有打算,或没有能力做父母时,把孩子送给别人领养是一种解决办法
学习者将能够:
► 评估领养的益处和风险(知识);
► 认识到对于没有做好为人父母的准备,或没有能力做父母的人,把孩子送给别人领养是一种重要的解决办法(态度)。
要点:一些做法会促进或威胁到健康的怀孕过程
学习者将能够:
► 评估哪些产前行为会促进或威胁健康的怀孕过程(知识);
► 认识到确保怀孕过程的健康不仅仅是母亲的责任(态度);
► 制定计划支持健康怀孕过程(技能);
► 展示如何获得产前服务(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生殖权利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生殖权利相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生殖权利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怀孕这一自然的生理过程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新生命的诞生》《我爱我家》两册中都涉及生殖权利相关的教育内容。
《新生命的诞生》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怀孕以及新生命诞生的过程。让幼儿明白他的诞生需要爸爸、妈妈共同决定,他是爸爸妈妈相爱后创造的奇迹,他是在家人的爱中来到这个世界的。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介绍了不同的家庭构成,让幼儿认识到并非所有夫妻都有孩子。
小学性教育中与生殖权利相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让儿童在认识怀孕过程的基础上,认识青少年怀孕的危害及避孕措施。
初中性教育中与生殖权利相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则是在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生殖权利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在了解生殖权利具体含义的基础上,初中生要认识到养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理解并认识非意愿怀孕以及其预防方式。
典型案例
解聘孕妇被判赔偿案
2019年2月20日,广东珠海某物业公司职工钟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当天,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最终,钟女士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赔偿,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并“判令公司做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生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殖权利。
男性生殖权利保护案
陈某、徐某原本是对恩爱的夫妻,陈某在泉州德化县城关打工,徐某因患眼疾留在家中照料家务。徐某与房东苏某日久生情,进而发生性关系,徐某发现自己怀孕,后陈某怀疑女儿不是他的,于是停止支付徐某的抚养费用。徐某要求作为生父的苏某支付生活费,苏某拒付,徐某起诉到法院。2007年2月9日,德化法院做出判决,经作亲子鉴定确认其女系徐某与苏某的非婚生女;女儿由徐某抚养,苏某平均每月支付给徐某抚育费300元。2007年6月26日,陈某和徐某再一次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女儿的亲生父亲苏某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9193.39元,并要求苏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7年12月12日,德化法院做出判决,认为亲子鉴定已经确认苏某为其女儿生父,苏某应负起抚养教育义务,应偿付给陈某代垫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计人民币5445.8元。同时,苏某在婚外情中充当第三者,造成陈某和徐某家庭破裂并导致离婚,作为有过错的第三者,他应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由于妻子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受孕或由于丈夫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婚外女性受孕这两种情形。对此我国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2日在一次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根据此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夫妻的生殖权利,在婚外生育构成对另一方生殖权利的侵害。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27 16:39
目录
概述
定义
基本生殖权利的内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