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产品是指我国增值税试行初期对采用“扣额法”计税产品归类的名称。“甲类产品”的名称自1984年10月我国增值税正式试行时产生,至1987年2月完善增值税计税办法时废止。当时甲类产品所包括的具体产品有: 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
轴承、农业机具零配件等。
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1.“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2.“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