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电力系统中,各
子系统(控制区域)
自动发电控制(AGC)的
功率调节行为可由控制性能评价标准来评价和规范。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
NERC)曾于20世纪60年代推行了A1,A2标准(以下简称A标准)[1],我国大部分网省电网采用此标准。
互联电力系统中,各
子系统(控制区域)自动发电控制(AGC)的
功率调节行为可由控制性能评价标准来评价和规范。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NERC)曾于20世纪60年代推行了A1,A2标准(以下简称A标准)[1],我国大部分网省电网采用此标准。而现代互联电力系统控制区域内的发电容量日趋扩大,发电种类和负荷构成日趋复杂,造成控制区域间联络线功率越来越大且变化多样,运行控制异常复杂。实践证明,A标准在事故支援和机组调节等方面具有明显不足。1997年起,NERC又推行了CPSl,CPS2标准(以下简称CPS标准)[1],现已于我国华东和福建电网试用[3]。该标准可相对客观地评价各控制区域的控制行为对互联电力系统频率稳定的作用,是迄今为止能较好地满足互联电力系统运行要求的标准,但仍未充分体现系统互联的本质,且我国电网调度的结构和自动化水平也与此标准不尽符合。
基于上述情况,亟待制定更加适合现代
互联系统控制要求和网络结构的新的控制性能评价标准。本文结合互联电力系统运行的本质,提出了系统互联后控制性能评价标准的制定原则,剖析了现有标准的控制机理及存在的缺陷,结合互联电力系统对AGC性能评价要求以及我国电网的具体情况,阐述了建立新标准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制定新标准的若干概念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