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权(英文名称:Electronic copyright)即以电子认证方式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之电子版本。它所包含的权利及属性与传统版权相同,同样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均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但具体呈现方式为电子版本。
释义
【词目】电子版权
【拼音】diàn zǐ bǎn quán
【基本解释】[Electronic copyright] 即电子版的著作权
基本概念
电子版权所包含的权利就是版权的权利,中国现行法律中明确定义,作品完成就自动拥有版权,而电子版权是证明何时、何人创作作品的一种证据定义及保存方式,与作品登记相同,同样具备国家法律的支持与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约定使用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
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价值
一、为企业机密、核心文件、商业秘密、程序源代码、工程设计图等电子文件提供电子版权保护
二、电子版权能在任何情况下,证明何时、何地、何人拥有什么样的版权
三、电子版权具备同版权登记一样的法律效力
四、高效、快速、操作简单、成本低廉
五、侵权、盗版、机密泄露等问题,都不再是企业头疼的问题
应用及作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职务作品自完成后自然取得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企业所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本企业享有。企业对职务作品制作电子版权,可以作为一个著作权的权属证明。
申请商标和专利之前一段时间是靠著作权保护。如果这个时期商标和专利被侵权,需要权利人拿出原创证明。在商标专利创作完成之后,申请电子版权,能有效的证明权利人在什么时间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文件,有效保护著作权。
员工在使用电子版权的过程中,知道其产生的文档及其内容已经属于公司,公司保留了知识产权权属的有力证明,避免其侥幸心理去泄露和侵害公司的知识产权。
企业在著作权交易过程中,可以在合同或收货单据中注明作品电子版权中的文件数字指纹作为作品的唯一标识。避免出现日后纠纷中双方不能确定作品内容的问题。
对日常工作中的比如会议记录、财务报表、邮件等非常重要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版权来证明其内容的完整性和产生的时间,作为企业内部责任认定的一个基础。
申请
电子版权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商业化运作,创作者将版权与互联网做出了有效合理的结合,因此此产品的服务提供方也是一家服务机构。
电子版权的申请方式极为简单,通过电子版权服务提供商或者其指定的代理机构,递交相应的材料申请文件及作品电子版,即可完成电子版权的申请,用时不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