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期间造成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经济赔偿责任
电梯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期间造成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商店、办公楼、企业、旅馆、医院、学校等所有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经营人都可以根据需求进行投保,一般作为场所责任保险的附加内容予以扩展承保,也可以应客户要求设计专门的保险方案予以承保。
评估注意事项
保险人主要通过投保调查进行风险评估,了解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在投保调查中,保险人要特别注意了解以下信息:
1.《电梯准用证》的号码及有效期。
2.电梯的基本情况,包括电梯的坐落地址、投入使用的时间、运行速度、用途、载重量/载客人数等。被保险人有多部电梯时,特别在被保险人没有将所有电梯投保的情况下,要将实际投保的电梯与明细表中的电梯一一对应,分别注明各电梯的情况,避免理赔时发生纠纷。
3.电梯的日常管理情况。如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是否对电梯司机进行了上岗培训,配备了合格的电梯司机;是否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如自配人员维修,维修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关的资格证书等。
4.过去三年电梯的事故情况。
保险责任
电梯责任保险主要承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所安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运载财产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电梯责任保险可以独立承保也可以归入场所责任险内附加承保。它适用于各种住宅、公寓、商店、办公楼、工厂、旅馆、酒店、医院、学校等公众场所内使用的电梯,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都可以投保。
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除外责任
电梯责任保险的专门除外责任有: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事故为除外责任,但因被保险人的疏忽使电梯超载或未按期检验而发生的损害事故,保险人可予负责。
2.在电梯进行修理、改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事故。
3.受害者自身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
4.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电梯驾驶人员的损害。
保险费
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除按照赔偿限额确定以外,还需要考虑电梯的使用性质、乘客人数、楼房层数等因素。从电梯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保险人要依具体情况收取保险费,风险越大则保险费相应越高。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费的收取方式有一定的区别。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中,保险费采用固定保费的形式,根据选择的责任限额在费率规章中查找相对应的保险费。考虑到如下风险因素,实际保险费可在一般保险费基础上上下浮动:
1.商业场所、娱乐场所、饭店、生产性工业企业用电梯;
2.无专业操作或管理人员;
3,使用年限超过8年;
4.载重量1吨或载客人数15人以上;
5,行驶速度在2米/秒以上的高速或超高速电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6 21:35
目录
概述
评估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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