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程记录
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第二十二条规定:“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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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2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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