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物权
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须经国家专门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须经国家专门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
登记标准
这是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
1.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为登记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须登记生效,故不动产物权为登记物权。
2.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发生效力者,为不登记物权。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无需登记,动产物权通常为不登记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分意义
我国《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依据我国物权法,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成立和变动须登记,动产物权的成立和变动无须登记。因此,区分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的意义在于,登记物权的权利变动依登记而生效,不登记物权的权利变动依交付而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8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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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登记标准
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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