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旧仪》:“秦制,
鬼薪三岁,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史记·秦始皇本纪》:“尽得 毐 ( 嫪毐 )等……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 裴駰 集解:“ 应劭 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 如淳 曰:‘《律说》鬼薪作三岁。’”《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宋 陆游 《新秋感事》诗之二:“强颜未忍乞墦祭,积毁仅逃输鬼薪。” 康有为 《大同书》甲部第四章:“古用 苗 制,施行肉刑, 汉文 免之,改为囚徒、髠钳、鬼薪,役作, 隋文 代之以答杖流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