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创建独立的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位列三公,掌监察、纠劾百官;在地方上,派御史驻郡,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官员违法犯禁之事。此乃监察制度肇兴之始。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
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唐代以御史台总掌隋时御史、司隶和谒者三台事务,形成一台三院的格局。御史台是中央专司监察的最高机构,“掌以刑法典章以纠百官之罪恶”(《新唐书·百官三》)。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侍御史所在称台院,掌纠举百官,必要时可参与三法司审判;殿中侍御史所在称殿院,主要负责朝仪纠察;监察御史所在称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新唐书·百官三》)。察院派出的巡视官员称“巡察使”“宣抚使”“存抚使”等。唐中宗时,朝廷将全国划为“十道”,每道设巡按使,代表中央巡察州县。唐朝光宅元年(684年),废御史台,改置左、右肃政台,前者负责军官和朝官的纠察,后者主管监察地方。后来,左台也有了监察地方的职能。两台每年春秋两季派出观风俗使和廉察使巡察州县。神龙元年(公元705年),两台改称左右御史台。中唐以后,节度使、刺史等可带御史衔,称外台,监察权再一次与行政权合体。
宋初在中央与府、州、军、监之间设“路”,一开始类似于汉朝的监察区。路属机构有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两司都兼有监察本路地方官吏之责,故称“监司”。监司在下辖州军巡行,随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两司外又增设提举常平司(仓司)。三司本来就是因事而设的行政和司法机构,赋予监察权的结果最终会导致监察职能的失效,不过三者分权互制减弱了监察失效的危害。
元初,御史台设殿中司、察院,其中殿中司主纠察朝廷百官贪赃不法与其他渎职犯禁行为;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定期出巡地方。后来为便于行政,又在江南和陕西地区分设派出机构——行御史台。行御史台对御史台名义上有隶属关系,实则都是直接向皇帝负责,两者职级也基本相同。元初还在山东东西道,河东陕西道,山北东西道,河北河南道设置了提刑按察使一职,掌管纠劾辖区内官吏之不法犯罪行为,分隶于御史台、行御史台。至元二十八年到至元三十年(1291-1293年)间,朝廷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同时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元史·世祖本纪》)。肃政廉访司名义上隶属御史台和行御史台,但亦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可以越级直接奏报皇帝。
明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由左右都御史和左右都副御史掌管,属下御史巡按全国。朝廷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和章程,致力于巡视制度的标准化、规范化。明成祖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巡视区,各设监察御史一名,按时分道出巡。监察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明史·职官志》)的专断之权。同时地方各省置提刑按察使司,负责辖区内官员的巡查纠弹。
清代沿用明制设都察院,将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增加到十五道,监察御史既负责巡察地方,也有权纠劾朝中官员。清代的省级长官由明代的三司改为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两司。提刑按察使又称臬台,主管辖区内的司法与巡察,其下属机构称“巡道”。另外,各地总督、巡抚往往领有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等衔,在行政管理外兼有巡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