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有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职权范围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发包人不得擅自指示监理机构作出有悖于合同授权范围内的指示。
基本职责权限
1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审核并签发图纸。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 处理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 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 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其他职责
1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2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4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