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中试结算制度
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风险控制的措施
盘中试结算制度:所谓盘中结算或盘中试结算指的是在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内,在期货交易所还没有对期货公司进行当日结算的情况中,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即时结算(即试结算)。盘中试结算制度是为了防范交易风险,及时评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交易风险。
简介
盘中试结算主要分为定时盘中试结算和不定时盘中试结算。交易所每日进行3次定时盘中试结算,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目的
盘中试结算是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风险控制的一种的措施,也就是期货公司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在股指期货交易过程中,依据股指期货合约最新成交价或试算周期按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的试结算价对客户持仓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试结算,以便评估客户持仓风险状况。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每天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并可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划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风险控制措施。
规定
虽然盘中试结算不根据盈亏划拨资金,但当日每次结算时客户保证金必须保持无负债状态。在股指期货开启初期,许多习惯了商品期货盘后结算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时将面临一个调整过程,对其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让投资者提前适应盘中试结算制度,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纪合同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期货公司要规避盘中试结算制度可能带来的纠纷,把这一制度要求写进客户经纪合同十分必要,且一定要保持期货公司保证金率高于交易所保证金率。
具体类型
1、定时盘中试结算
交易所每日进行3次定时的盘中试结算,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根据每一次盘中试结算的结果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经由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一定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接纳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2、不定时盘中试结算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且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要对其采取暂停开新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举例说明: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每日结算价为最后一小时的成交价位的加权平均价
例:价格变化为1800.0成交2手,1800.2成交1手,1800.4成交3手,1800.6成交1 手,1800.8成交2手
加权平均价=(1800.0×2+1800.2×1+1800.4×3+1800.6×1+1800.8×2)/(2+1+3+1+2)=1800.4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6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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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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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